2.接受。受理人員應當對材料進行預審,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預審意見,並作出受理決定。
3.復習。受理後,審查員對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組織現場核查,作出審查結論;決策人在所有評審環節完成後做出評審決定。符合審批條件的,予以批準,並出具《藥品經營許可證審查流程》。需要補正材料的,申請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補正請求,並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申請人按照要求補正後再次接受審查。
4.得到結果。申請人應當通過行政服務中心許可窗口或者以約定的方式郵寄領取辦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