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通知。海關決定對企業實施稽查時,提前3日將《海關稽查通知書》送達企業,企業收到通知書後應及時與海關聯系,並按通知中的稽查範圍準備相應帳冊、業務單證及有關資料。當企業有重大違法嫌疑,企業的會計帳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會計電算化資料、報關單證等有關資料或進出口貨物可能被擅自轉移或毀棄,以及特殊情況海關認為有必要時,海關可不事先通知企業而徑行稽查。徑行稽查時海關將《海關稽查通知書》當面送達企業。2、實施。海關實施稽查時,企業應配合海關稽查工作,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應到場,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以下簡稱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簡稱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並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