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四十六條公開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與舉報人有關的信息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保護和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幹規定》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故意或過失泄露姓名、地址、電話號碼、舉報內容等。舉報人的,或者將舉報材料轉交舉報人的;
(二)應當對舉報人制定保護計劃、采取保護措施而不制定或者不采取,致使舉報人及其近親屬遭受嚴重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三)截留、侵占、挪用、擠占舉報獎勵資金,或者違反規定發放舉報獎勵資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