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查詢 - 根據證監會有關規定,上市公司財務信息在公開披露前,不得上報所屬集團公司或者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人。

根據證監會有關規定,上市公司財務信息在公開披露前,不得上報所屬集團公司或者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人。

從立法本原上看,該說法是不錯的,因為如果提前報送給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難免不造成內幕交易或信息泄露的後果。只是具體表述不太準確。

關於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的監管,主要是交易所的職責,其規則,也主要由交易所制定。在上交所《上市規則》的“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和壹般規定”有以下規定:

“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壹信息,不得向單個或部分投資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報送文件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依照本所相關規定披露。”

  • 上一篇:佛山市南海區申酉噴漆廠怎麽樣?
  • 下一篇:廣昌縣廣播電視臺怎麽樣?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