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處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76號)第十四條規定:“跨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營合並納稅人(以下簡稱合並納稅人)的優惠項目, 具體辦理如下: (壹)分支機構享受收入減免、R&D費用加計扣除、殘疾人安置、促進就業、部分區域稅收優惠(西部大開發、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深圳前海、廣東橫琴、福建平潭)、購買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稅收抵免,二級分支機構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其他優惠事項由總行統壹備案。(二)總機構匯總二級分支機構申報的優惠項目,填寫《納稅企業分支機構申報優惠項目清單》(見附件3),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壹並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優惠項目的備案管理,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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