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食鹽專營辦法
第十三條食鹽批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計劃收購食鹽,並按照規定的銷售範圍銷售食鹽。
第十四條食鹽零售單位、個體工商戶、代理代銷單位和食品加工單位應當從當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
第十五條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食鹽零售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受委托銷售食鹽的購銷商店,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食鹽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