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暫時扣留、封存能夠證明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資料;
2.責令涉嫌案件的單位和人員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3.責令涉嫌違反行政紀律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不得拘禁或者變相拘禁;
4.建議有關機關暫停涉嫌嚴重違反行政紀律的人員履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