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度、每年對本單位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分別在下壹季度15前、下壹季度1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於重大事故,生產經營單位除按照前款規定報送外,還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
(壹)隱患現狀及其原因;
(二)危害程度和整改難度分析;
(三)隱患治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