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企業未按要求接受年度檢驗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屬於公司的,處654.38+0萬元、654.38+0萬元罰款。
屬於分支機構、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等經營單位的,處以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屬於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在責令的期限內未接受年度檢驗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未接受年檢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擴展數據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當事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和沒收的款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辦案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當場罰款二十元;
2.對公民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當場收繳後難以執行的;
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等原因,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由當事人提出。
辦案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
第七十二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後,辦案機關應當以辦案機關的名義書面告知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