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法律效力。
“幹股”本質是贈與關系,只要符合贈與的法律規定及公司法的規定,“幹股”是可以受到法律保護的。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三條第二款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擴展資料:
常見的幹股取得方式:
1、股權贈送
公司設立後,股東直接將部或者壹部份股份贈與他人,受贈人就成為“幹股”股東。
2、股權激勵(無償或低價轉讓部分股權)
壹些高科技類、管理類或者其他企業,為了留住人才,大股東將自己手中的部分股權無償獎勵、或者優惠價格轉讓給受激勵對象。
受激勵對象往往都是對企業貢獻較大的技術性、管理性人才或者其他核心人員,這樣股權激勵以後,他們與公司不僅僅是勞動關系,還有望與老板壹樣取得利潤分紅,更加具有吸引力。
不過,因股權激勵獲得的幹股,其權利會受到壹定的限制,比如股權限制轉讓,業績達到壹定標準,工作滿多少年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