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我們難免會因為經濟或其他事情與他人陷入糾紛,需要向法院尋求司法救濟。但是,我們不知道對方的具體身份。大多數情況下,我們只知道對方的名字,其他壹無所知。有的甚至知道對方的昵稱和真實姓名。根據司法中立和非訴訟原則,法院不會幫妳調查被告的具體身份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2)有明確的被告”。如果找不到被告的確切身份信息,法院壹般會以沒有明確的被告為由不予受理。所以,要想對他人提起訴訟,第壹步就是要鎖定他人的合法身份信息。下面從普通人和律師的角度,介紹壹些搜索獲取對方身份信息的方法和步驟。
壹,
通過報警獲取對方身份信息。
如果妳和對方不是很熟或者在糾紛發生前甚至不認識對方,妳要和對方打官司,妳可以主動要求對方出示身份信息,明確告訴我們接下來要尋求司法解決。如果對方明確拒絕,妳要第壹時間報警。警察出門後會要求雙方出示身份證,記錄身份信息。同時,如果是民事糾紛,警方會告知雙方自行向法院申請訴訟。警方的出警記錄雖然不能直接查閱、復制,但事後可以委托律師,律師可以去派出所調取,這樣就可以獲得被告人完整的身份信息。
第二,
律師獲取對方身份信息的幾種常用方法
因為個人身份信息是個人隱私的重要組成部分,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向他人泄露。因此,國家對獲取他人身份信息的情形做出了各種規定和限制。普通人很難獲取,主要是需要委托律師獲取。我國《律師法》規定,律師有壹定的調查取證權。律師可以憑律師證、當事人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公函等向有關部門獲取各種信息,當然應該用於正當目的。因此,本文
1、
直接到公安戶籍部門。
律師可憑相關證件和手續向公安部門獲取所需的公民身份登記信息。目前大部分省份都開通了全省統壹的查詢系統,妳到戶籍部門哪裏都可以查詢到省內人口身份信息的登記情況。有些省份甚至開通了全國範圍的查詢,非常方便。如果當事人沒有對方身份證復印件,律師去法院起訴前的第壹步就是去公安部門獲取被告人的身份信息,這是最常見的偵查手段。但這種方法只有在原告有被告的確切姓名和身份證號的情況下才能使用。畢竟同名同姓的人有幾百個,光憑名字很難區分。在實踐中,如果妳沒有被告人的身份證號碼,但是妳可以通過識別身份證的頭像或者其他方式來識別是誰的,也可以通過這種方式進行查詢。
2、
向工商登記管理部門調取被告的工商登記檔案。
如果不能知道被告人的身份證號碼或其他關鍵區分信息,公安戶籍部門很難調取被告人的具體身份信息。這時就要仔細研究被告是否可能有公司或企業。這種調查方式壹般用於合同糾紛或公司糾紛。律師通過研究合同或其他調查方式(如打眼)得知被告名下可能存在的公司名稱,然後到登記機關工商部門調取工商登記內部檔案,檔案中有被告(即公司所有人或發起人等)的身份證復印件。).這種方式甚至比公安戶籍部門的效率還要快,但前期需要判斷被告名下可能的工商登記,屬於壹種技術活,考驗律師的綜合執業能力。
3、
向不動產登記部門取得該不動產名下的所有權人登記。
這種調查方法壹般用於房產糾紛或物業糾紛,房屋買賣、租賃、抵押引起的糾紛,或部分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物業糾紛。確定被告所有的房屋(壹般是引起妳們之間糾紛的房屋)相對容易,但如果不知道被告的身份信息,律師可以持相關證件到當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找被告的身份信息。但這種方式可以直接查詢被告名下的房產(不動產),所以法律限制也比較嚴格。壹般只能憑法院的立案材料等相關證明進行查詢,這也是保護公民財產隱私的體現。
4、
查詢車管所、證券交易所等產權登記機構所在地。
這種方式和不動產查詢壹樣,屬於通過財產線索核對財產所有人或權利人身份登記信息的壹種查詢方式。至於去哪個部門查詢,要看對財產線索的判斷和可能存在的身份信息。總的來說,我國實行的是不動產登記制度。目前除了農村的部分房產,其他都有登記記錄,房產壹登記就登記身份信息;對於動產,大型動產如汽車、船舶、飛機等。都登記了,其他動產是否登記更是層出不窮;至於權利,比如證券,有的登記了,有的沒登記,都是可以查詢的。但有些房產是高度隱私的信息,只能通過向法院申請個人查閱或者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才能獲得。
5、
通過詢問電信部門
目前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都進行實名登記制認證。可以說大部分電話號碼都能查到號碼發放者的身份信息,但號碼發放者不壹定是號碼使用者。現實中,大多數人不知道對方的信息,但還是知道對方的手機號。畢竟在現代社會,稍微有點交集的人都會有電話溝通,所以這壹招比較適用,但現實中很難在立案前使用這壹招。畢竟三大運營商不太重視律師的獨立調查,立案前律師的調查令很難拿到。當然,還是有壹些方法可以實現這壹步棋的。
6、
其他非常規手段
這裏說的非常規手段,肯定是指合法手段,但是不尋常或者有其他副作用。比如妳因為租房和房東發生糾紛,不知道房東的身份信息,房東可以直接向稅務稽查機關舉報偷稅漏稅,然後稅務稽查大隊會幫妳調查房東的身份信息,以備日後訴訟,等等。這些手段的運用都是對法律綜合認知水平的體現,最終目的都是為了獲取對方當事人的身份信息以供訴訟使用。
最後,無論對方的身份信息是如何獲得的,都不得濫用,只能用於訴訟目的,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