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的概念存在於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會計中,但它們的範圍不同。
增值稅中的視同銷售:增值稅“扣除投入產生產出”的鏈條終止,如將貨物用於非增值稅項目、個人消費或職工福利等。,但會計沒有做過銷售處理;企業所得稅中的視同銷售:是指商品的所有權已經轉移,但收入沒有進行會計處理。
擴展數據:
不具備銷售本質的行為:
“企業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如項目消費)和職工福利(如福利設施)”,屬於自產自用性質。
因為這種業務反映的是企業內部的關系,屬於企業內部不同形式資產的轉化,是壹種沒有銷售本質的行為。雖然形成固定資產,但仍在企業內部使用,其消耗產品的成本會分階段通過折舊來補償。因此,這項業務不應該用“收益”科目核算,而應該按照所消耗的自產產品的成本進行結轉,即按照“分離法”進行核算。
至於“將生產、加工或購買的商品無償贈送給他人”的行為,雖然體現了企業與外部的關系,但該行為未能引起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而是企業單方面的無償支出。但是,企業生產加工的產品中包含了勞動者活勞動創造的價值。
所以稅法中對這種無償贈與有嚴格的規定。這也說明了壹個問題:雖然無償贈送的行為有時是壹種見義勇為的行為,但當超過壹定限度時,就會在壹定程度上損害企業職工和所有者的利益,這種行為不得不受到限制。
百度百科——視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