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本存款賬戶
提供的信息是:
1,開戶許可證
2.銷戶申請
3.剩余的支票
4.簽名卡
5.法人身份證原件及兩份復印件應加蓋公章。
6.法人不到櫃臺辦理的,請提供經辦人加蓋公章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兩份,法人的授權委托書。
7.工商局出具的《企業註銷通知書》(個別銀行需國稅、地稅註銷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註:如公司不再營業,可提供工商局註銷證明,以現金方式提取剩余資金。如果繼續經營,則轉入公司同名賬戶,基本存款賬戶最後註銷。所有壹般賬戶必須先銷戶,資金轉入基本存款賬戶辦理銷戶手續。
第二,壹般賬戶
1.銷戶申請
2.剩余的支票
3.簽名卡
4.法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應加蓋公章。
5.如果法人不去櫃臺;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法人授權委托書。
6.扣稅賬戶:提供工商、國稅、地稅註銷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
註:剩余資金必須轉入其他同名賬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壹)吸收公眾存款;
(二)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和國際結算;
(4)辦理票據承兌和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兌付和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壹)提供信用證服務和擔保;
(十二)代理支付和保險代理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業務範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並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商業銀行可以經營結售匯業務。
第四條商業銀行應當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以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率為原則進行自律。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幹涉。商業銀行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