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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預先核準通知書怎麽申請

企業預先核準通知書申請流程如下:

1、申請人到縣政務中心市場監督管理局窗口向工作人員申領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和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2、申請人按要求填寫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和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並提交給窗口工作人員;

3、窗口工作人員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登錄業務系統進行名稱查重;

4、經窗口工作人員查重,所要登記的名稱符合規定的,立即進行名稱登記受理並核準;申請人所要登記的名稱不符合規定或是重名的,由工作人員將申請書退還給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和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人可根據不予受理的事由選擇是否重新進行名稱預先核準;

5、名稱核後,由工作人員打印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交給申請人。

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需提交材料如下:

1、全體投資人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全體投資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合並提交的,本項無需提交;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權限、授權期限;

3、申請名稱冠以中國、中華、國家、全國、國際字詞的,提交國務院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4、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綜上所述,特殊的申請名稱,名稱登記機關可以要求投資人提交相關的說明或者證明材料。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機關與擬設企業登記機關不壹致的,投資人還應當提交擬設企業登記機關的企業名稱初審意見表。企業集團的子公司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的,應當提交加蓋企業集團母公司印章的企業集團登記證復印件,參股公司還應當提交企業集團母公司同意的證明。

法律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

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應當由全體出資人、合夥人、合作者(以下統稱投資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稱核準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應當載明企業的名稱(可以載明備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投資人名稱或者姓名、投資額和投資比例、授權委托意見(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權限和期限),並由全體投資人簽名蓋章。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上應當粘貼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

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場對申請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的決定。予以核準的,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予以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按照《企業登記程序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申請企業設立登記,已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應當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設立企業名稱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未能提交審批文件的,登記機關不得以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登記註冊。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與企業登記註冊不在同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的,登記機關應當自企業登記註冊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情況送核準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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