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壹旦被納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即使日後處理並移除異常名錄,該“黑記錄”也會伴隨企業終身。
(2)企業對外合作時,被質疑企業信用問題。
(3)載入異常名錄滿三年後,企業將會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4)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該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將在3年之內不得再擔任其它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5)企業進入異常名單後,金融機構將不為其辦理銀行開戶、貸款等業務。
(6)政府采購,政府招標,政府授予榮譽時會剔除經營異常企業。
三、企業如何才能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1.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可在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並公示後,申請移除經營異常名錄;
2.未按規定履行即時信息公示義務的企業,應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義務,再向工商部門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3.虛假信息的,企業更正公示信息後,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異常名錄;
4.地址異常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需要變更地址,壹般需要法人代表和股東帶上變更的新地址的證明文件辦理。
法律依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壹)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三)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四)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