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公司的物流信息至少保存1年。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三十壹條闡述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對不能確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應當要求用戶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用戶不能出具安全證明的,不予收寄。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已出具安全證明的物品時,應當如實記錄收寄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重量、收寄時間、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壹年。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壹版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於2008年7月8日經中華人民***和國?交通運輸部(以下簡稱“交通部”)第8次部務會議通過,2008年7月12日由時任交通部部長?李盛霖以中華人民***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4號文件形式簽發。該《辦法》自2008年7月12日起施行至2013年3月1日廢止。
《辦法》第二版是為加強快遞市場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安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快遞服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郵政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於2012年12月31日經交通部第10次部務會議通過,2013年1月11日由現任交通部部長楊傳堂(信息獲取時間2015年2月7日)以中華人民***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號文件形式簽發。該《辦法》分總則、經營主體、快遞服務、快遞安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52條,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