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
賣方、提供服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收款時,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購貨單位和扣繳義務人付款時,付款方應向收款方開具發票。開具發票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1.在使用整張發票前,賣方應仔細檢查是否有缺頁、錯號、發票無發票監制章或印刷不清等情況。如發現問題,應提交稅務機關處理。
2.整份發票使用後,應按號碼順序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晰,各份復印、打印,完全壹致。填開的發票不得塗改、翻挖或撕毀。
3.發票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逐欄填寫,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卸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的使用範圍。
4.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業務發生和業務收入確認時開具發票。不發生業務經營時,不允許開發票。
5.賣方應在規定的使用範圍內開具發票,不得買賣、出借、轉讓或代理開具發票。
6.銷售者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的發票應當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並使用稅務機關統壹監制的機外發票。發票開具後,存根聯應按序號裝訂成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