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綜合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實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提供指導服務、綜合協調、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第六條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商業行為規範等涉及中小企業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統計監測體系,加強統計調查、監測和分析,評價中小企業發展狀況,定期公布相關信息。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中小企業享有信用信息的平臺,完善社會化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評價體系,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交換和* * *共享的社會化,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引導中小企業建立健全信用管理體系,提高信用管理水平。第二章財政支持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市、州、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通過資助、服務購買和獎勵等方式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要向小微企業傾斜,資金管理和使用要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實行預算績效管理。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市、州、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應當遵循政策導向和市場運作的原則,引導和帶動社會資本和金融資本支持初創期中小企業,促進創業創新。第十壹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本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股權投資基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小微企業減免稅、減費等優惠政策,加強宣傳,優化稅收征管程序,引導和幫助小微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減輕稅費負擔。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支持中小企業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引導中小企業公平參與項目建設。第三章融資促進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小企業信貸激勵機制,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促進信貸結構調整和信貸產品創新,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改善其融資環境。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政府、金融機構、中小企業三方協商協調機制,研究、協調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推進產融合作,推進金融服務體系建設,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向金融機構推薦符合國家和本省產業政策、財務制度健全、發展良好、信用記錄良好的中小企業,幫助其加強與金融機構的融資合作。第十六條建立政府重大投資項目銀行信貸與中小企業信貸掛鉤制度。在確定政府重大投資項目信貸銀行時,應當將中小企業信貸銀行的信貸實力作為審批條件。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根據國家信貸政策開發適合中小企業的信貸產品,增加信貸投入,提高中小企業金融服務質量。
引導地方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加大對所在小微企業的信貸投入。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完善服務小微企業的制度體系,單獨制定小微企業信貸計劃,建立適合小微企業的信貸體系和信貸流程,降低信貸門檻,提高小微企業貸款申請率。
銀行業監管機構要堅持正向激勵監管導向,對小微企業實施差異化監管政策,適當提高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