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向菏澤勞動監察投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和《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勞動監察應當受理並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其按照違約金額的50%至100%支付賠償金
向勞動監察投訴可以口頭也可以書面,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證和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證據。
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是追索勞動報酬的有效途徑,壹般都能最終解決。勞動爭議仲裁由用人單位住所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申請人數提供復印件,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特別時效期間適用於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為自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壹年。
因賠償金在勞動監察期限內未得到支付支持,建議先向勞動監察投訴,逾期不支付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勞工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仲裁和調解法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十壹條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