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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發展住房租賃的二十條措施:支持非住宅重建和完全住房重建

為進壹步發展和規範住房租賃市場,加快建立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合肥出臺了發展和規範住房租賃市場的20條措施。

10 6月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發布《關於加快發展和規範合肥市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共20條措施,自2020年6月112日起正式實施,有效期3年。

《通知》主要包括增加租賃住房有效供給、支持自持新建、非住宅改造、園區企業配建、住房成套改造、國企引領示範等內容。同時,完善住房租賃扶持政策,規範租賃行為,完善住房租賃管理機制。

《通知》顯示,支持非住宅重建。對商業(辦公)、工業(廠房、倉庫)、科研教育等權屬明確的非居住用房,可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轉為租賃用房,不改變建設用地規劃性質、房屋類型、建築容量等原有控制指標。同時,非住宅改建工程應當按照不低於宿舍樓設計規範的標準和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不得損壞或者改變房屋承重結構,不得將改建的租賃住房用於非租賃住房用途,也不得分割、轉讓和抵押。

此外,《通知》明確支持成套住房改造。單套住宅使用面積超過12平方米的客廳(客廳),可分割成壹個房間出租供人居住。隔斷後的出租空間應當用輕質不燃材料固定,具備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風條件,且不影響人員疏散、逃生和火災救援。單間房屋不得租住2人以上(含)(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醫療以及人均單間面積超過10平方米等特殊情況除外)。廚房、衛生間、陽臺、車庫、地下室、儲藏室等非居住功能空間不得出租居住。

在完善住房租賃扶持政策方面,合肥市在本通知有效期內將自有住房出租給個人,並在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監管平臺辦理網簽備案並如實登記相關信息的,經國家稅務總局在《減免稅代碼目錄》中明確後,按0%的綜合征收率征收稅款。出租人可憑備案證明及相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增值稅發票。

同時,將房產稅政策由現行企業向個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減按4%征收,擴大到企業向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出租房屋,並比照適用經批準的“商轉租”和“工業轉租”房屋。

在享受基本公共服務方面,對在合肥市無房且租住商品住房的承租人,單身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的年限額提高到12000元,已婚職工夫妻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的年限額提高到24000元。

通知還提到了防範租賃金融風險。對於住房租賃企業與金融機構合作開展住房租金消費貸款業務,應當事先征得原房東的書面同意。住房租賃合同中反映貸款內容的,金融機構應當保障承租人對貸款的知情權,並提前告知承租人。承租人確需貸款的,應當與承租人另行簽訂貸款合同。住房租金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發放貸款的頻率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支付租金的頻率壹致。

通知指出,住房租賃企業不得與無放貸資質的機構合作開展“租房貸”等業務,不得為承租人提供擔保等增信措施,不得以隱瞞、欺騙、脅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

在規範房屋信息發布方面,《通知》提到,住房租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發布租賃房屋信息時,應當明確標識經市租賃平臺驗證的房屋驗證碼。同壹房屋在同壹網絡信息平臺上只能發布壹次,已出售或撤銷的房屋信息應在2個工作日內從各渠道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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