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應該沒有侵權那麽嚴重。
先看下面的規則。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壹個企業只允許使用壹個名稱,且不得與登記主管機關管轄範圍內的同行業中已登記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文章說,“在登記機關的管轄範圍內”,也就是說,那個企業和妳屬於同壹個工商局管理,就不符合要求。
比如我在廣州經營的企業名稱是“廣州市商業繁榮有限公司”,我在深圳經營壹家“深圳市商業繁榮有限公司”,所以兩家公司名稱沒有沖突。
再比如,我在北京海澱區成立了壹家“北京海澱商業繁榮有限公司”,在北京朝陽區成立了壹家“北京朝陽商業繁榮有限公司”。這兩家公司的名字沒有沖突。
以上例子之所以沒有問題,是因為公司登記機關不同,所以不構成任何侵權或非侵權行為。
但是,如果是在同壹個工商局的管轄範圍內,那麽就是相關的。比如,在已經有“北京市海澱區商業繁榮有限公司”的情況下,再成立壹家名為“北京市海澱區商業繁榮有限公司”的公司,肯定是違法的。
再說了,只要給妳營業執照的工商局給妳發了營業執照,那麽妳的公司名稱就是合法的,妳根本不用擔心什麽,因為工商局本身是不允許轄區內有同名品牌的企業的。
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對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處罰規定:
第二十五條兩個以上的企業因註冊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發生爭議時,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按照在先註冊的原則處理。
第二十七條擅自使用他人註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可以請求侵權人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