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正在執行刑罰或者刑事強制措施的。(三)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四)因犯有貪汙賄賂、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的。(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經理,並對該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結束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七)個人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八)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能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內有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之壹,不能或者拒絕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的,擬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根據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關於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決議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
公司法人以外的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內有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情形之壹,不能或者拒絕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的,由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根據企業出資人關於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決定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