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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如何收集信息

問題壹:公安機關如何做好信息收集工作? 1.依靠社區警務力量搜集壹線信息。

2.依靠群眾自治的治安力量,廣開信息渠道。

3.走群眾路線,深入到群眾當中去獲取壹線信息。

4.廣開耳目,利用各種外線、秘偵力量來獲取信息情報。

5.充分利用網絡資源,做好網絡情報、信息的收集、甄別、采納。

6.做好和友鄰單位的信息情報交換工作,擴大信息來源。

問題二:法律關於公安機關依法采集公民個人信息的規定 采集指紋似乎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按照法不禁止則可行的原則,行政上出於管理需要,強制采集指紋的規定也是合法的,但必須要對指紋的采集和應用有嚴格的管理措施,防止個人隱私被泄露或被侵犯。至於民間的商業活動或社會活動,那就是雙方自願,妳有選擇權的。

問題三:公安機關如何調取證據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實物證據,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在接到調取證據通知書後,被調取單位、個人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簽名,拒絕蓋章或簽名的,公安機關應當註明。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印章;公安機關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本人確認無誤後簽名或蓋章。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證據材料,並且可以根據需要拍照、錄像、復印和復制。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嚴格保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壹條 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壹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並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以及獲取犯罪證據的技術偵查措施,應當保守秘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都必須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實物證據,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被調取單位、個人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者簽名,拒絕蓋章或者簽名的,公安機關應當註明。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印章;公安機關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本人確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

問題四:派出所要采集個人信息怎麽辦! 在電影裏面看了很多因個人信息外泄而給當事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有的為此丟了性命,有的面對鐵窗壹生。關於個人信息,感覺不能隨便讓人采集和侵犯的,假如個人信息被盜,那將釀成不可想象的後果。今年來到工作的地方,聽說這邊只要是外來人員都要采集信息,聽說他們還有指標,必須每年完成多少! 我對他們采集信息的事情,心裏很反感,很不爽,有點被侮辱的感覺。在二周前才現場回到辦公室門口,看到兩名派出所人員站在公司的門口,在我心裏他們不論出現在那裏,不會有什麽好事情的。果然辦公室壹個人也沒有,等他們回來,問了才知道說是被拉去采集信息,幸好那天我不在辦公室,要不我也被拉去采集了。聽同事說采集的過程,感覺自己就像個犯罪嫌疑人,首先要拍照,要正面、側面還要在胸前掛個牌子,上面寫著妳的名字等信息,身後有身高線;采集指紋要十個指頭,而且手掌也要采集;然後還要抽半針管的血。聽說公司裏的每個人都要采集,而很快就要論到我了,越想越郁悶。 為了搞清楚這到底是怎麽壹回事請,為此到網上搜了壹下,網上也有這樣例子,果然他們采集個人信息不符合規定的。根據《公安機關指紋信息工作規定》十指指紋信息的采集範圍:(壹)經人民法院審判定罪的罪犯; (二)依法被勞動教養、收容教養的人員; (三)依法被行政拘留或者因實施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出入境管理行為被依法予以其他行政處罰的人員,但是被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除外; (四)依法被強制戒毒的人員; (五)依法被收容教育的人員; (六)依法被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七)依法被繼續盤問的人員; (八)公安機關因辦理案(事)件需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采集指紋信息的人員。首先我是壹個絕對的良民,我不希望別人采集我的個人信息,我是怕他們因為不慎將我的個人信息泄露,在我所在的國度,我真不敢恭維他們,已經很失望了,也不想多說什麽。最後有遇到這方面問題的朋友,可以到網上搜壹下《公安機關指紋信息工作規定》,這個網上也很多。指紋和DNA被看作是個人隱私的範圍,此類數據的采集必須出於自願或者合法授權的行政行為。除非屬於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否則,這樣做就涉嫌侵犯公民權和公民隱私。相信這還是個法制社會!

問題五:公安局手機信息采集主要采集什麽 身高,體重,指紋,學歷等信息

問題六:公安局采集手機信息為什麽,可以隨便采集麽 搜查必須符合下列規定,違反其中之壹的,即屬非法搜查。

1、必須出示搜查證或者在遇有緊急情況時的拘留證或逮捕證。這是搜查時必須具備的法律憑據。搜查證應當寫明被搜查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搜查的處所、搜查的目的、搜查的機關、執行人員姓名及搜查日期。在執行拘留或逮捕時,如果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壹的,可以不另用搜查證而直接進行搜查:(壹)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二)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三)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四)可能隱藏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如非遇有緊急情況,偵查人員即使在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也應當出示搜查證,而不得濫以拘留證、逮捕證代替搜查證,吸煙目前在很多場合不屬於違法行為,(加油站等有爆炸發生的危險場合除外),頂多給妳批評教育。

問題七:公安局采集犯罪嫌疑人手機信息包括哪些內容? 不良信息之類的東西

問題八:公安局手機信息采集是什麽意思 騙人的

問題九:公安機關在哪些情況下有權采集公民指紋信息 經證明確有犯罪事實或有在場證明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公民取得指紋。

問題十:手機在公安局做信息采集要怎麽樣才能解除 那要看哪方面的采集!有沒有和妳的身份證綁定。要是壹般的居民采集妳到所裏告訴他妳換號了。瞎編壹個手機號他會把妳原來的就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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