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指南
1.全體投資者簽字蓋章的《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原件);
2.全體出資人的主體資格證明(中方股東(發起人)提交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加蓋本單位公章的復印件作為主體資格證明;外國(地區)股東(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應經其所在國家(地區)的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地區)使(領)館認證。如果他們所在的國家(地區)與中國沒有外交關系,應由與中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的使(領)館認證,然後轉到中國駐該第三國的使(領)館。香港、澳門、臺灣省股東(發起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應當提供當地公證機關的公證文件。);
3.公司申請在預先核準的名稱中使用(重慶)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外商獨資公司或者外資控股公司;使用外方股東(發起人)的名稱;符合無行政區劃的條件;
4.公司申請預先核準的名稱中的行業描述應當代表其主要經營範圍;申請預先核準的名稱未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表述的,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5.公司申請名稱預先核準和變更核準通知書有效期為6個月。有效期滿後仍未註冊或使用的,核準的名稱自動失效;
6.其他相關文件和證件。
提示:上述文件(證件)為外文的,應翻譯成中文,加蓋翻譯單位公章或由翻譯人員簽字。
第三步: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同時領取或下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書》等相關表格;到審批機關辦理審批手續,領取批復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定許可的,還應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四步:提交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
外商投資公司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原件);填寫壹個例子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批準證書復印件(原件);填寫壹個例子
3.公司章程(原件;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蓋章);填寫壹個例子
4.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原件);填寫壹個例子
5.所有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中方投資者應提交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加蓋本單位公章的復印件作為主體資格證明;外國(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書應經其本國主管部門公證後,送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所在國家(地區)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由與中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再轉由中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有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件,要先在該屬地公證,再由外國駐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後由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臺灣省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按特殊規定或協議需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填寫壹個例子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原件)和身份證明(復印件);填寫壹個例子
7.公司住所證明(自有房產需提交產權證復印件,原件交驗;租賃房屋的,提交租賃協議原件和出租人的產權證復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的,提交能夠證明產權歸屬的其他產權使用證明。出租人為賓館、飯店的,還應當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房產證載明的房屋性質為住宅的,應當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和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所變更為經營用房的證明。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提供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未載明房屋性質的,需提交居住地居委會或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性質證明文件。證明是居住的,按上述要求辦理手續。填寫壹個例子
8.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審批的,提交前置許可、審批文件或證明(復印件,提交原件以備查驗);
9.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股東首次出資為非貨幣財產的,提交已辦妥產權過戶手續的證明)(原件;僅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證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設立時繳納全部或者部分註冊資本的其他類型的有限責任公司);
10,創立大會紀要(原件;僅適用於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1、法律文件授權委托書(原件;由外國投資者(授權人)和境內法律文書送達接收人(授權人)簽署。授權委托書應當明確授權境內被授權人代為接受法律文書的送達,並載明境內被授權人的地址和聯系方式。被授權人可以是外國投資者設立的分支機構、擬設立的公司(如果被授權人是擬設立的公司,則委托在公司設立後生效)或其他相關境內單位或個人;填寫壹個例子
12.法律文書送達接收人(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服務對象(被授權人)為擬設立的公司,無需提交);
13、其他相關文件和證明。
提示:以上文件如為外文,應翻譯成中文,加蓋翻譯單位公章或由翻譯人員簽字。
第五步:設立登記核準後,到工商局繳納登記費,領取營業執照。
以上信息均來自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妳也可以下載所有需要的表格並附上例子。
關於證照的辦理,請參照重慶市發改委頒布的程序如下:外商投資項目審批程序
如何在重慶設立項目
[ 2007-7-19 ]
許可項目名稱
外商投資項目審批(權限內)
設置基礎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重慶市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渝府發[2004]110號)
許可條件
1,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根據《關於引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國務院令2002年第346號;《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國家計委等三部委2002年第21號令);
2、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行業規劃和產業結構調整政策要求;
3、符合公眾利益和國家反壟斷的有關規定;
4、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政策的要求;
5、符合國家技術工藝標準的要求;
6、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許可機構
1、總投資1億美元以下、總投資5000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和限制類其他外商投資項目由市發改委核準;
2.總投資低於5000萬美元的工業類外商投資項目,由市經委核準;
3、總投資低於3000萬美元,鼓勵和允許的其他外商投資項目,由當地計委審批;
4、總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下,鼓勵和允許工業企業改建、擴建的外商投資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經委審批;
5.位於北部新區、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總投資低於6543.8+億美元的鼓勵類和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由項目所在地開發區管委會核準。
牌照費
此許可證是免費的。
允許的時限
1.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2.項目核準機關委托咨詢機構進行評估的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申請材料目錄
(按順序裝訂成冊,提交5套):
1.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項目名稱、經營期限和投資者基本情況;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和產品、采用的主要技術和工藝、產品目標市場和計劃從業人數;項目建設地點,對土地、水、能源等資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環境影響評估;涉及公共產品或服務價格的;項目總投資、註冊資本、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和融資方案、擬進口設備及金額;對於按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還應說明項目的初步招標方案。
2.中外投資者的企業登記證(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和最近壹期經審計的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以及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3、合資協議、增資、並購公司的董事會決議;
4.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
5、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意見;
6.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選址意向書;
7、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8、擁有國有資產或土地使用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
9、涉及特許經營項目的,應提供主管部門出具的批準意見;
10.需要區縣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初審的,由項目所在區縣發展改革部門出具項目核準初審意見。
決策形式
1.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批準文件;
2、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審批結果將及時在重慶招商網()上公布。
變化
已批準項目的建設地點發生變化的;投資者或股權發生變化;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和主要產品發生變化的;總投資超過原批準投資20%以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需要變更的其他情形,需向審批機關申請變更。變更審批程序按初始審批程序執行。
許可證的限制
通常是2年。
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實際需要,編制並發布項目申請報告示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