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組織宣傳和實施國家、省、市有關民營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研究民營經濟發展動態,擬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具體措施;
(三)依法嚴格管理、使用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四)落實民營經濟組織應當享有的獎勵、優惠等政策;
(五)定期聽取民營經濟組織的意見和建議,幫助民營經濟組織解決困難和問題;
(六)定期發布有關民營經濟發展的動態、優惠政策等信息。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實行代辦員制度,對民營經濟發展的重點項目進行跟蹤服務。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營經濟公***服務平臺,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信息、技術、管理、人才、市場、融資和法律等專業化服務。
市、縣(區)人民政府依托公***法律服務實體平臺、熱線平臺、網絡平臺為民營經濟組織免費提供法律咨詢、法治宣傳、人民調解等法律服務。第七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發揮對民營經濟發展的各項服務和行業規範作用,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開展下列活動:
(壹)組織咨詢與培訓、信息交流、會展招商、市場開拓以及境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等活動;
(二)參與行業準入資質審查、職業資格認證、登記備案、科技成果鑒定、產品質量認證等事項,定期開展優秀民營經濟組織和個人的評比、表彰;
(三)依法開展行業調查、行業統計、行業信息發布等工作;
(四)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制定並組織實施自律規約;
(五)提出立法意見和建議,參與制定、修訂行業規劃、政策、標準、規範等;
(六)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反映會員的訴求和建議,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七)依法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起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等的調查申請並協助調查;組織、指導、協調會員進行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等方面的應訴工作;
(八)調解會員相關的各類民商事糾紛;
(九)履行法律或者法規授權、政府委托以及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 法律、法規未禁止進入的行業和領域,民營經濟組織均可以平等進入。市場準入條件和優惠扶持政策應當公開透明,不得對民營經濟組織設置歧視性或變相歧視性的條件。
支持民營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公***事業、金融服務和社會事業等相關領域。第九條 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營資本投資主體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股權置換等多種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或者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資擴股以及企業經營管理。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制定、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時,民營經濟投資主體享受同等待遇。對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方向且達到規定投資強度的民營經濟組織的項目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支持。
每年新增土地應安排壹定比例的土地專項指標,用於支持民營中小企業創業項目。屬於應當有償使用土地的,可適當縮短出讓年限或者采取租賃方式供應。
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以及工業園區等各類園區應當安排壹定比例的民營小微企業發展用地,集中建設標準廠房,為民營小微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地。
鼓勵民營企業進行研發、中試驗證及試生產,市、縣(區)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