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建設工程包括民用建築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管道鋪設工程、建築裝飾工程和園林綠化工程。第三條建築市場經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競爭、合法交易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地區、行業和部門壟斷建築市場。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建築市場。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建築市場。
縣級以上有關專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專業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
工商、財政、勞動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第二章建築市場主體第五條建築市場主體包括建築工程發包人、承包人和中介服務機構。
發包方是指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費用和支付工程價款的建設單位或個人。
承包人是指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經營活動的單位。
中介服務機構是指從事建設監理、工程質量檢測、工程造價咨詢、承包代理等經營活動的單位。第六條下列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審查,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二)建築工程總承包企業;
(三)建築施工企業;
(四)建築市場中介服務組織。
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必須在資質證書規定的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第七條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年檢。解散、撤銷或者合並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註銷其資質證書;分的,應當重新申請資格審查。第三章發包與承包第八條發包方應當按照建設項目分級管理權限,向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
建設工程的分級管理權限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第九條承包建築工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已辦理項目建設手續;
(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能夠滿足工程建設需要並符合有關規定的技術資料和圖紙;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承包方自行承包建築工程時,應當有與承包工程相適應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並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發包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機構承包。
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必須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授予合同:
(壹)投資654.38+0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施工;
(二)建築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
(三)大中型公共建築、市政工程、50米以上高層建築和用地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區的勘察設計。
私人投資和外商獨資建設項目可由發包方直接確定。第十二條鼓勵建設工程在有形市場招標投標。第十三條建設工程勘察、施工招標標底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和審核。
標底在開標前必須保密。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招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確定招標代理機構並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招標文件的編制;
(三)發布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四)對投標申請單位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投標申請單位;
(五)將招標文件分發給合格的投標單位;
(六)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解答有關招標文件的疑問;
(七)開標和評標;
(八)確定中標人。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應當通過設計方案招標確定中標人。
發包人應當自確定中標單位之日起五日內發出中標通知書;自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發包人和中標單位應當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第十五條招標單位對標底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組織對標底進行復核。評審結論與標底差異超過5%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宣布投標無效。由此造成的損失,標底被審計的,由審計單位負責賠償;標底未經審核的,由編制方負責賠償。組織評審的費用由申請評審的單位或責任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