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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法人變更流程

分公司法人變更流程如下:

1.被合並公司的股東分別作出合並決議;

2.合並各方應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各方應簽訂合並協議,合並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4.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

5.自作出決議之日起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6.賬務處理,如對賬和報表合並;

7.合並報表後實收資本的驗證;

8.自決議作出之日起45日後,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子公司申請註銷登記,集團公司申請變更登記。

分行法人變更流程詳情:

1.下屬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代理人的身份證明(1份,驗原件),如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1份,加蓋企業印章並註明“與原件壹致”);

3.《企業申請登記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可在申請表中填寫);

4.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及所有副本(原件);

5.下屬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任免文件(1份原件,可填申請表);

6.分公司新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驗原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條例》第四十八條。

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名稱和經營範圍的,應當提交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分支機構的經營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營業場所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變更負責人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的,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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