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警察有權限查異地人員的信息。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壹)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處理。
依據條例中華人民***和國警察有以下權限: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條例》有明確規定
(壹) 預防、制止、偵察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偵緝逃避偵
查、審判和執行判決的人犯;
(二) 依照法律管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
(三) 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的工作,領導群眾進行防特、防匪、防盜、防火工
作;
(四) 警衛法庭,押解人犯,警戒監獄、看守所和勞動改造場所;
(五) 依照法律管理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槍支彈藥、無線電器材、印鑄行業、
刻字行業;
(六) 管理戶口;
(七) 依照法律管理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居留、旅行等事項;
(八) 管理城市交通秩序、車輛和駕駛人員;
(九) 維護公***場所、群眾集會的秩序和安全;
(十) 維護車站、碼頭、機場、火車上和船舶上的秩序,保護旅客和運輸的安
全;
(十壹) 保護各國駐華使領館的安全;
(十二) 警衛重要的機關、廠礦企業等部門的安全;
(十三) 監督公***衛生和市容的整潔;
(十四) 進行消防工作;
(十五) 追查被搶劫、偷盜的財物,查找迷失的兒童和下落不明的人,救護被
害人和突然患病處於孤立無援狀態的人;
(十六) 向居民傳達自然災害的預報,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動員群眾采取預防和
消滅災害的措施;
(十七) 積極參加和協助進行其他有關群眾福利的工作;
(十八) 向群眾進行提高革命警惕、愛護公***財產、遵守法律、遵守公***秩序
和遵重社會公德的宣傳工作;
(十九) 其他屬於人民警察職責範圍內的事項。
第六條 人民警察的權限如下:
(壹) 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可以依照法律執行逮捕、拘留和搜查;
(二) 在偵察刑事案件的時候,可以依照法律傳問犯罪嫌疑人和證人;
(三) 對公民危害公***秩序和社會治安而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可以依照法律
取締或者予以治安行政處罰;
(四) 人民警察執行職務遇有拒捕、暴亂、襲擊、搶奪槍支或者其他以暴力破
壞社會治安不聽制止的緊急情況,在必須使用武器的時候,可以使用武器;
(五) 人民警察為了緊急追捕人犯、搶救公民的生命危險,可以借用機關、團
體、企業和公民個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
(六) 法律規定的人民警察的其他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