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國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所有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對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進行宏觀指導,負責組織建設全國聯網的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制定相關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的學籍管理工作,制定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對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各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保證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直屬學校的學籍管理,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和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省(區、市)有關學籍管理的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直屬學校的學籍管理,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應使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監督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的收集、匯總、核實和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日常學籍管理,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