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造業、營造業、采礦業及土石采礦業實收資本額低於新臺幣八千萬元。
2.農林漁牧業、水電氣業、批發零售業、住宿餐飲業、交通運輸倉儲通信業、金融保險業、房地產及租賃業、專業科技服務業、教育服務業、醫療及社會福利服務業、文化體育休閑服務業及其他服務業上壹年度營業額低於新臺幣壹億元。
此外,以下經常雇傭的員工人數可作為中小企業的認定標準:
1.制造業、建築業、采礦業和土石采礦業經常雇用少於200名雇員。
2.農業、林業、漁業、畜牧業、水電氣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通信業、金融保險業、房地產和租賃業、專業科學技術服務業、教育服務業、醫療保健和社會福利服務業、文化運動和休閑服務業、其他服務業定期從業人員不足50人的。根據香港政府的規定,所謂中小企業是指:
1.任何從事制造業並在香港雇用少於100人的企業;或者
2.非制造業(包括建築、采礦、采石、電力和燃料生產、進出口貿易、批發、零售、餐飲、酒店、物流、運輸、倉庫、保險、房地產、商業服務、社區服務、社會服務和個人服務)雇用50人以下的任何企業。2011 6月1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發布《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分類標準規定的通知》。
中小企業標準條款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進壹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09〕36號),制定本規定。
二、中小企業分為中型、小型和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總資產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3.本規定適用的行業包括: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工業(含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業、零售業、運輸業(不含鐵路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和信息傳輸業(含電信、互聯網及相關服務業)。未列出的其他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等。).
四、行業分類標準是:
(壹)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微型企業。
(2)工業。員工少於100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4000萬元的中小企業。其中,員工30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上,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員工少於2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300萬元的企業。
(3)建築業。營業收入8000萬元以下或總資產8000萬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上、總資產300萬元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營業收入低於300萬元或者總資產低於300萬元。
(4)批發業。員工不足200人或營業收入不足4000萬元的中小企業。其中,2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中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營業收入654.38+0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員工少於5人或營業收入654.38+00萬元的企業。
(5)零售業。員工不足300人或營業收入不足2000萬元的中小企業。其中,5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從業人員少於1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10萬元的企業。
(6)交通運輸業。員工少於100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3000萬元的中小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3000萬元及以上的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上,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員工少於2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200萬元的企業。
(7)倉儲業。員工不足200人或營業收入不足3000萬元的中小企業。其中,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654.38+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員工少於20人或營業收入654.38+0萬元的企業。
(八)郵政業。員工少於100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3000萬元的中小企業。其中,員工30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654.38+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員工少於20人或營業收入654.38+0萬元的企業。
(9)住宿業。中小企業是指員工人數少於300人或營業收入10萬元的企業。其中,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從業人員少於1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10萬元的企業。
(10)餐飲業。中小企業是指員工人數少於300人或營業收入10萬元的企業。其中,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從業人員少於1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10萬元的企業。
(11)信息傳輸業。中小企業是指員工少於2000人或營業收入654.38+0,000,000元的企業。其中,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從業人員少於1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10萬元的企業。
(12)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中小企業是指員工少於300人或營業收入100萬元的企業。其中,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從業人員10及以上,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員工少於1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50萬元的企業。
(13)房地產開發經營。中小企業營業收入低於200萬元或總資產低於654.38+000萬元。其中,營業收入654.38+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中型企業;營業收入654.38+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200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營業收入低於654.38+0萬元或總資產低於2000萬元的企業。
(14)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少於100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5000萬元的中小企業。其中,30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654.38+00萬元及以上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員工少於100人或營業收入少於500萬元的企業。
(十五)租賃和商務服務。中小企業是指員工少於300人或總資產為65438+20萬元的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資產總額8000萬元及以上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總資產10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從業人員少於10人或總資產少於100萬元的企業。
(16)未列出的其他行業。員工少於300人的中小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擁有10名以上雇員的小型企業;雇員少於10人的微型企業。
五、企業類型的劃分以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為依據。
六、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本規定以外的個體工商戶和行業,按本規定分類。
七、中型企業標準的上限規定是大型企業標準的下限,國家統計部門據此制定大、中、小型企業統計分類。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對相關數據進行相應分析,不得制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企業分類標準。
八、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修訂情況和企業發展變化適時制定。
九、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2003年頒布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