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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海關註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建立海關註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制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促進貿易安全與便利,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和國海關稽查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海關註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及企業相關人員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業信用狀況的認證、認定及管理等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海關按照誠信守法便利、失信違法懲戒、依法依規、公正公開原則,對企業實施信用管理。第四條 海關根據企業申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將企業認證為高級認證企業的,對其實施便利的管理措施。

海關根據采集的信用信息,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將違法違規企業認定為失信企業的,對其實施嚴格的管理措施。

海關對高級認證企業和失信企業之外的其他企業實施常規的管理措施。第五條 海關向企業提供信用培育服務,幫助企業強化誠信守法意識,提高誠信經營水平。第六條 海關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要求,與國家有關部門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推進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第七條 海關建立企業信用修復機制,依法對企業予以信用修復。第八條 中國海關依據有關國際條約、協定以及本辦法,開展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海關的“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互認合作,並且給予互認企業相關便利措施。第九條 海關建立企業信用管理系統,運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海關企業信用管理水平。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第十條 海關可以采集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下列信息:

(壹)企業註冊登記或者備案信息以及企業相關人員基本信息;

(二)企業進出口以及與進出口相關的經營信息;

(三)企業行政許可信息;

(四)企業及其相關人員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信息;

(五)海關與國家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信息;

(六)AEO互認信息;

(七)其他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第十壹條 海關應當及時公示下列信用信息,並公布查詢方式:

(壹)企業在海關註冊登記或者備案信息;

(二)海關對企業信用狀況的認證或者認定結果;

(三)海關對企業的行政許可信息;

(四)海關對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

(五)海關與國家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信息;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公示的信用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社會公***利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第十二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認為海關公示的信用信息不準確的,可以向海關提出異議,並且提供相關資料或者證明材料。

海關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復核。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提出異議的理由成立的,海關應當采納。第三章 高級認證企業的認證標準和程序第十三條 高級認證企業的認證標準分為通用標準和單項標準。

高級認證企業的通用標準包括內部控制、財務狀況、守法規範以及貿易安全等內容。

高級認證企業的單項標準是海關針對不同企業類型和經營範圍制定的認證標準。第十四條 高級認證企業應當同時符合通用標準和相應的單項標準。

通用標準和單項標準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並公布。第十五條 企業申請成為高級認證企業的,應當向海關提交書面申請,並按照海關要求提交相關資料。第十六條 海關依據高級認證企業通用標準和相應的單項標準,對企業提交的申請和有關資料進行審查,並赴企業進行實地認證。第十七條 海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及相關資料之日起90日內進行認證並作出決定。特殊情形下,海關的認證時限可以延長30日。第十八條 經認證,符合高級認證企業標準的企業,海關制發高級認證企業證書;不符合高級認證企業標準的企業,海關制發未通過認證決定書。

高級認證企業證書、未通過認證決定書應當送達申請人,並且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第十九條 海關對高級認證企業每5年復核壹次。企業信用狀況發生異常情況的,海關可以不定期開展復核。

經復核,不再符合高級認證企業標準的,海關應當制發未通過復核決定書,並收回高級認證企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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