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園區和澳門園區之間設立專用口岸通道,用於兩個園區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以及人員進出。珠海園區和區外之間設立進出區卡口通道,用於珠海園區與區外之間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以及人員進出。第五條 珠海園區內不得建立商業性生活消費設施。除安全保衛人員和企業值班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在珠海園區居住。第六條 珠海園區可以開展以下業務:
(壹)加工制造;
(二)檢測、維修、研發;
(三)拆解、翻新;
(四)儲存進出口貨物以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
(五)進出口貿易,包括轉口貿易;
(六)國際采購、分銷和配送;
(七)國際中轉;
(八)商品展示、展銷;
(九)經海關批準的其他加工和物流業務。第七條 珠海園區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以及履行其他法定義務的能力,並且在區內擁有專門的營業場所。特殊情況下,經直屬海關批準,區外法人企業可以依法在珠海園區內設立分支機構。
區內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以及相關規定向海關辦理註冊登記、變更、註銷、行政許可延續以及換證等手續。第八條 區內企業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賬簿、報表,記錄本企業的財務狀況和有關進出珠海園區貨物、物品的庫存、轉讓、轉移、銷售、加工、使用和損耗等情況,如實填寫有關單證、賬冊,憑合法、有效憑證記賬並且進行核算。第九條 海關對區內企業實行電子賬冊監管制度和計算機聯網管理制度。
珠海園區行政管理機構或者其經營主體應當在海關指導下通過“電子口岸”平臺建立供海關、區內企業以及其他相關部門進行電子數據交換和信息***享的計算機公***信息平臺。
區內企業應當建立符合海關聯網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證方式,提供符合海關查閱格式的電子數據並且與海關信息系統聯網。第十條 區內企業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賬制度。第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區內企業應當在情況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海關,並且辦理相關手續:
(壹)遭遇不可抗力的;
(二)海關監管貨物被盜竊的;
(三)區內企業分立、合並、破產的。第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不得進出珠海園區。第二章 對珠海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貨物的監管第十三條 海關對珠海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實行備案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貨物除外。珠海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由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代理人填寫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向海關備案。
對於珠海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區內企業提出書面申請並且經海關批準的,可以辦理集中申報手續,但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四條 珠海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應當向珠海園區主管海關申報。珠海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貨物的進出境口岸不在園區主管海關管轄區域的,區內企業應當辦理有關手續。第十五條 珠海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六條 從境外進入珠海園區的貨物,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以下規定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壹)珠海園區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其他物資,予以免稅;
(二)區內企業自用的生產、管理設備和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物資、設備,予以免稅;
(三)珠海園區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管理設備和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予以免稅;
(四)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予以保稅;
(五)轉口貨物、在珠海園區儲存的貨物和展覽品、樣品,予以保稅;
(六)上述規定範圍外的貨物或者物品從境外進入珠海園區,應當依法納稅。
本條前款規定的從境外免稅進入珠海園區的貨物出區進入區外的,海關按照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需要征稅的,按照貨物出區時的實際狀態征稅;屬於配額、許可證件管理商品的,區內企業或者區外收貨人還應當向海關出具進口配額、許可證件。
從珠海園區運往境外的貨物免征出口關稅,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