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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統計暫行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和國務院關於民用航空的有關規定,制定《中國民用航空統計暫行條例》。第二條為了有效、科學地組織民用航空統計,保證民用航空統計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民用航空統計在民用航空發展中的監督和指導作用,促進我國民用航空的順利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三條民用航空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民用航空的生產和發展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統計預測、提供統計資料、實施統計監督。第四條本條例適用於各類航空企業(包括航空設備修理、食品加工、廣告等)。)從事商業航空運輸、專業航空經營或直接服務於航空運輸和專業航空,以及在中國境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並在中國境內從事航空業務的外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第五條各類航空企業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如實向民航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統計數據和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漏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第六條中國民用航空局應當設立專門的航空業務統計管理部門,實行統壹領導、分級負責的統計管理體制。民航局統計部門具體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全行業的統計工作。各級航空企業和民航管理部門應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置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第七條民航總局將有計劃地加強航空運輸、專業航空和各類航空企業的統計工作和數據信息傳輸技術的現代化建設。第八條各航空企業領導和民航各級管理部門不得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據統計法和本條例統計制度提供的統計資料;如果發現數據計算或來源有錯誤,應指示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核實和更正。第九條各類航空企業、民航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實行崗位責任制。按照國家統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準確及時地完成統計任務,保守國家秘密。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執行本條例,獨立自主地開展各項統計工作,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二章民航統計制度第十條民航統計調查項目由民航局統計部門或者由民航局統計部門與民航局相關業務部門共同擬定,經民航局批準後實施。第十壹條民航統計調查項目分為綜合統計調查項目和業務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民航局統計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根據統計項目的類型分別實施管理。

全行業各業務部門的所有統計調查項目均應向民航局統計部門登記。

綜合統計和業務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必須分工明確,相互銜接,避免重復。第十二條民航總局應當統壹制定航空運輸、專業航空和其他企業的綜合統計指標,確保統計調查中使用的指標含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和統計表的標準化和規範化。各種航空業務的專項統計報表由民航局相關業務部門制定,並報民航局統計司登記備案。

各業務部門的專用統計表不得與民航局統壹發布的統計報表相沖突。

民航綜合統計的指標、指標含義和計算方法由民航統計部門授權民航局統壹解釋。第三章民用航空統計的管理和公布第十三條各種民用航空數據是民用航空數據信息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妥善管理。由民航局統計司、民航各級行政部門和各航空企業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管理。業務部門的專項統計資料應由業務部門指定專人管理。第十四條民航總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公布民用航空統計數據。

民用航空統計資料的公布或者引用,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辦理,並經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批準。第十五條屬於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必須保密。屬於各航空企業的單機運行數據,未經各航空企業同意,由民航局保密。第四章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設置及職責第十六條各級各類航空企業和民航管理部門應當設置獨立的統計機構和專職或者兼職統計人員,負責組織、協調本單位、本部門的統計工作。第十七條各航空企業和各級民航管理部門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規模和數量,由各航空企業和各級民航管理部門根據統計業務需要確定,並指定負責人。

各級航空企業和民航管理部門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在統計業務上受民航局統計司的指導。第十八條民航總局統計司的主要職責是:

(壹)統壹發布和制定各種航空運輸統計報表和專業航空、民航統計指標。審批民航有關部門的專項統計報表。

(二)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要求和民航管理及生產經營的需要,編制各種民航統計報表,定期公布民航統計數據;有計劃地組織各種專項調查和抽樣調查;充分發揮統計工作的服務和監督作用。

(三)制定民航統計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統壹管理中國民航對外發布的統計數據,代表中國民航參加國際民航組織的各種航空運輸統計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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