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執行本條例,獨立自主地開展各項統計工作,受國家法律保護。第二章民航統計制度第十條民航統計調查項目由民航局統計部門或者由民航局統計部門與民航局相關業務部門共同擬定,經民航局批準後實施。第十壹條民航統計調查項目分為綜合統計調查項目和業務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民航局統計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根據統計項目的類型分別實施管理。
全行業各業務部門的所有統計調查項目均應向民航局統計部門登記。
綜合統計和業務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必須分工明確,相互銜接,避免重復。第十二條民航總局應當統壹制定航空運輸、專業航空和其他企業的綜合統計指標,確保統計調查中使用的指標含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和統計表的標準化和規範化。各種航空業務的專項統計報表由民航局相關業務部門制定,並報民航局統計司登記備案。
各業務部門的專用統計表不得與民航局統壹發布的統計報表相沖突。
民航綜合統計的指標、指標含義和計算方法由民航統計部門授權民航局統壹解釋。第三章民用航空統計的管理和公布第十三條各種民用航空數據是民用航空數據信息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妥善管理。由民航局統計司、民航各級行政部門和各航空企業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管理。業務部門的專項統計資料應由業務部門指定專人管理。第十四條民航總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公布民用航空統計數據。
民用航空統計資料的公布或者引用,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辦理,並經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批準。第十五條屬於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必須保密。屬於各航空企業的單機運行數據,未經各航空企業同意,由民航局保密。第四章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設置及職責第十六條各級各類航空企業和民航管理部門應當設置獨立的統計機構和專職或者兼職統計人員,負責組織、協調本單位、本部門的統計工作。第十七條各航空企業和各級民航管理部門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規模和數量,由各航空企業和各級民航管理部門根據統計業務需要確定,並指定負責人。
各級航空企業和民航管理部門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在統計業務上受民航局統計司的指導。第十八條民航總局統計司的主要職責是:
(壹)統壹發布和制定各種航空運輸統計報表和專業航空、民航統計指標。審批民航有關部門的專項統計報表。
(二)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要求和民航管理及生產經營的需要,編制各種民航統計報表,定期公布民航統計數據;有計劃地組織各種專項調查和抽樣調查;充分發揮統計工作的服務和監督作用。
(三)制定民航統計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統壹管理中國民航對外發布的統計數據,代表中國民航參加國際民航組織的各種航空運輸統計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