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說原來A企業有債務500萬元,500萬元債務需要5年還清,每年還本100萬元另加固定的利息。在債務重組後獲得了債權人的還款條件的調整,所以將還款計劃延長至10年期,每年還本50萬以及在支付壹定的利息,這就叫債務重組。
我們國家原來只有企業的債務重組,還沒有正式意義上的個人債務重組。債務重組的主體在我國只涉及到公司和企業,沒有嚴格意義上的個人債務重組。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隨著我國汽車管理秩序的完善,隨著明天金融的發展個人概念或者是案例開始出現,雖然目前法律上還沒有法律概念的個人債務重組,但是在實務中已經有個人可以進行債務重組了。債務重組主要有兩種方式:壹是債務人和債權人自行達成的債務重組,第二種方式是在人民法院裁定下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債務重組。
當債務人陷入財務危機,無法按照原定的債務償還計劃來進行履行時,這時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自行達成債務償還計劃的調整,在新的債務計劃裏原修改了原債務償還計劃的方案,債務人不需要再按照原計劃來履行任務。
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事先達成的債務重組,有壹個前提條件,就是新的債務償還計劃必須獲得債權人的同意。當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債權人有可能將債務人訴至人民法院進行訴訟。由於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債務財產的狀況,目前還尚不達到破產的境地,於是人民法院出面主持調解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債務重組,在法院的組織調解下,債權人讓渡債務人償還借款的計劃,債權人和債務人重新達成的債務清償計劃就是債務重組。
所以通過債務重組的兩種方式,朋友們可以看到債務重組,從本質來講它是壹項法律活動,其主要操作方式是通過壹定的方式改變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原有債權債務合同履行方式的壹個過程。
通過債務重組,債務人不必再按照原來的償還計劃來償還借款。通過債務重組,債權人也可以在既定的範圍內和時間內獲得債務履行的壹種信任和依據,因為如果不進行債務重組,債務人就已經顯然違約,無力償還借款了,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受到的損失會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