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案件相關的物證,如作案工具(包括電腦、手機、銀行卡等。)、贓款等。;
2.支持犯罪事實的其他證據,如同案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間的通話記錄、銀行匯款憑證、機構文書、等級證書、案發現場監控錄像等;
3.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勘驗、檢查、鑒定、調查等記錄;
5.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報警的證據類型:
1.通訊記錄:包括詐騙電話的來電顯示記錄、短信內容、即時通訊軟件的聊天記錄等。
2.金融交易記錄:銀行轉賬記錄、支付平臺交易明細、收據或發票等。
3.詐騙信息內容:包括詐騙郵件全文、網絡詐騙頁面截圖、虛假廣告圖片或視頻等。
4.個人陳述:受害者對詐騙的詳細描述,對可能的詐騙方法的分析等。;
5.目擊者證詞:如果有人目擊了詐騙行為或受害者與詐騙者之間的交流,他的證詞可以作為證據;
6.專家觀點:當技術欺詐(如網絡釣魚、特洛伊病毒等。)涉及,可能需要專家意見作為證據。
綜上所述,報警詐騙需要的證據包括與案件有關的物證、支持犯罪事實的其他證據、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鑒定、偵查實驗的記錄,以及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物證;
書面證據;
證人證詞;
受害者的陳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鑒定意見;
勘驗、檢查、鑒定和調查實驗記錄;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