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鍋爐壓力容器制造工作程序》和《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規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有關單位:
為了規範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的監督管理,保證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安全性能,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22號),國家質檢總局制定了《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工作程序》、《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規則》,自2004年6月5438+10月1日起實施。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向國家稅務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反映。
附:1。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
2.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工作程序
3.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規則
2003年7月1日
附:1。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本條件適用於《管理辦法》中規定的鍋爐壓力容器制造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本條件由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資源要求、質量管理體系要求和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要求三部分組成。資源需求包括基本條件和特殊條件。前者是制造各級鍋爐壓力容器的壹般要求,後者是制造相關級別鍋爐壓力容器的特殊要求。企業既要滿足基本條件,也要滿足相應的特殊條件。
第四條企業必須建立與制造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並確保持續有效運行。企業應具有連續制造鍋爐壓力容器的業績,以驗證鍋爐壓力容器質量管理體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條企業的無損檢測、熱處理和理化性能檢驗可以由本企業承擔,也可以與具有相應資質或者能力的企業簽訂分包協議,並將分包協議報發證機構備案。委托工作由委托企業申報,委托工作的質量控制由委托方負責,納入企業鍋爐壓力容器質量保證體系的控制範圍。特殊條件要求的內容不得分包。
第六條企業必須能夠獨立制造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主要部件,不得將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所有受壓元件分包出去。
第二章鍋爐制造許可證資源條件要求
第壹節基本條件
第七條申請鍋爐制造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在當地政府相關部門登記註冊。
第八條鍋爐制造企業必須具備滿足鍋爐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術力量。
(壹)應配備鍋爐制造、機械加工、無損檢測、焊接、材料、質量管理等工程技術人員。A、B類持牌企業工程技術人員比例不低於本企業職工人數的10%,C、D類持牌企業工程技術人員比例不低於本企業職工人數的5%且不少於5人。其中,鍋爐制造企業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能滿足制造需要的鍋爐和焊接專業人員。
(2)鍋爐制造的各個方面(設計、工藝、材料、冷加工、熱加工、機械加工、成型、焊接、無損檢測、熱處理、壓力試驗、產品檢驗、標準化、計量、質量管理等。)由相關責任工程師負責。
(3)持證無損檢測人員和無損檢測項目、持證無損檢測項目、持證焊工人數和焊接項目能滿足實際產品的制造需要。
第九條廠房和技術設施要求:
(壹)鍋爐制造車間的面積和高度應滿足鍋爐產品制造應用水平的需要。制造過程應該合理安排。鍋爐產品承壓部件的焊接必須在室內完成。
(二)管材和半成品的儲存必須有壹定的保護措施。
(3)有溫度和濕度要求的焊接材料的貯存場所應有保證溫度和濕度的設施,並有在使用前對這類焊接材料進行幹燥和保溫的設施。
(四)具有滿足防護要求和產品需要的射線檢測場所,具備保證底片沖洗質量和保存的基本條件。
(5)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無損檢測設備(無損檢測分包時不要求)。
(六)具有滿足鍋爐產品制造需要的工具和設備。
(七)主廠房起重能力應能滿足產品制造的需要。
(八)具有滿足鍋爐產品制造需要的鉆孔和彎曲設備。
(九)具有滿足鍋爐產品制造需要的焊接設備。
(十)具有滿足制造要求的試驗平臺、試驗工具和水壓試驗設備。
(十壹)有滿足制造需要的機械性能和理化檢驗設備或有保證質量的分包關系。
(十二)具有滿足制造應用水平鍋爐產品需要的機械加工設備(包括管材、板材的切割、沖壓和坡口加工設備)。集成爐制造企業必須具備鍋爐產品最終成型的制造能力。
第十條有機熱載體鍋爐和A類鍋爐部件制造許可的資源條件分別參照C類和A類鍋爐相應部件的制造許可條件執行,相關制造設備應當與制造產品相匹配。
第2條特殊條件
第十壹條A級鍋爐制造許可證專用條件
(壹)技術力量需求
1,有適合制造業的金相和理化實驗室。
2.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焊接實驗室。
3.有設計和開發新產品的能力,有足夠的能力將圖紙轉化為實際的制造工藝。
4、配備足夠的標準化、計量和專職檢驗人員。
5.無損檢測有RT、UT高級持有人,RT、UT、MT、PT中級持有人。分包無損檢測時,上述項目可不包括RT和UT中級認證人員。
6.持證焊工的數量和項目應滿足制造需要,壹般不少於50人。
(2)制造設備和工裝的要求
1、半自動或自動切割機的厚度應滿足A級鍋爐產品制造的需要。
2.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焊接設備,包括自動埋弧焊機、氣體保護焊機、手弧焊機等。
3、必須具備下列三種主要設備中的兩種,如果只有壹種設備企業只能申請壹類鍋爐部件制造許可證。
(1)滾筒制造設備。
(1)液壓機或油壓機(容量應不小於1000t);
(2)卷板機(板材彎曲能力壹般不小於46mm厚);
③滾筒熱處理設備。
(2)膜式壁制造設備(包括焊接、調平、排彎設備)。
(3)蛇形管制造設備和過熱器、再熱器集箱熱處理設備。
(3)測試和檢測設備
1,配全相檢驗設備,滿足A類鍋爐設備產品的制造需求。
2、具有長、熱工、機電檢測標準計量設備或定值溯源。
3、具有機械性能測試設備、沖擊試樣交付設備和檢測儀器或具有質量保證能力的分包關系。
4.本企業進行無損檢測時,應具有與產品相適應的完好無損檢測設備(包括測厚、射線、超聲波、磁粉、滲透等設備)。
第十二條B類鍋爐制造許可的特殊條件
(壹)技術力量需求
1,要有足夠的能力將圖紙轉化為實際的制造工藝。
2、應配備足夠的專職檢驗技術人員。
3.無損檢測至少應有2名RT中級認證人員?項,UT級中級人員應不少於2?項目。如果NDT分包,RT和UT至少要有1個中間人員分別?項目。
4.持證焊工及項目應滿足實際制造產品的需要,壹般不少於30人?項目。
(2)制造和測試設備
1,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沖壓設備或有質量保證能力的分包關系。
2、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卷板機(卷板能力壹般為20mm~30mm厚)。
3.主車間的最大起重能力應能滿足實際制造產品的需要,壹般不應小於20t。
4.有足夠的與產品相適應的焊接設備,包括自動埋弧焊機、氣體保護焊、手弧焊機等。
5、具有機械性能測試設備、沖擊試樣加工設備和檢測儀器或具有質量保證能力的分包關系。
6.它有壹個放線和測試符合要求的彎管的平臺。
7.本企業進行無損檢測時,應具有完好無損的射線無損檢測設備(包括不少於1周向曝光機)和與產品相適應的1超聲波無損檢測設備。
第十三條C類鍋爐制造許可證專用條件
(壹)技術力量需求
1,應配備足夠的專職檢驗技術人員。
2.無損檢測持證人員中不少於2名RT中級人員。如果NDT分包,至少有1 RT中級人員。
3.持證焊工的數量和項目應滿足制造需要,壹般不少於20?項目。
(2)制造和測試設備
1,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沖壓設備或有質量保證能力的分包關系。
2.具有與所制造產品相適應的卷板機(卷板能力壹般為12mm~20mm厚)。
3.主廠房的最大起重能力應能滿足實際制造產品的需要,壹般不應小於10t。
4.有足夠的與產品相適應的焊接設備,包括自動埋弧焊機和手動弧焊機。
5.本企業進行無損檢測時,至少應阻礙建立與產品相適應的完好無損的射線無損檢測設備。
第十四條D級鍋爐制造許可的特殊條件
(壹)技術力量需求
1.認證無損檢測人員中至少有1 RT中級人員。
2.持證焊工人數和項目應滿足制造需要,壹般不少於10?項目。
(2)制造和測試設備
1,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切割、焊接、鉆孔、彎曲、卷板和機加工設備。
2.具有與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成型機械和加工設備。
3.主車間的最大起重能力應能滿足實際制造產品的需要,壹般不小於5t。
4.本企業進行無損檢測時,至少應有1臺與產品相適應的完好無損的無損檢測設備。
第三章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資源條件
第壹節基本條件
第十五條申請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者營業執照,並取得當地政府的相關登記。
第十六條取得A1級或者A2級、C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有D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資格。例如,制造的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
第十七條壓力容器質量保證體系人員
壓力容器制造企業具有下列與所制造的壓力容器產品相適應的、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壹定資格的質量控制體系(以下簡稱質量控制體系)負責人:
(壹)設計過程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
(2)負責材料質量控制的人員。
(3)焊接質量控制系統的責任人員。
(4)理化質量控制責任人。
(5)熱處理質量控制系統負責人。
(6)無損檢測質量控制系統負責人。
(7)壓力測試質量控制系統負責人。
(八)質量控制體系最終檢驗責任人員。
第十八條技術人員
壓力容器制造企業應具備滿足壓力容器制造和管理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各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技術人員應符合下列要求:
(1)持有A1、A2、C、B1級許可證的企業技術人員比例不低於企業職工的10%,且具有與所制造的壓力容器產品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2)持有A3、A4、A5、B2、B3牌照的企業中技術人員比例不低於本企業職工人數的5%,且不少於5人;有與所制造的壓力容器產品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九條職業經營者
(1)在各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企業中,制造焊接壓力容器的企業應具有滿足制造需要並具有相應資質的持證焊工。
1、A2、A3、C類持證企業,持證焊工不少於10人,合格項目不少於4個;
2、A1、A5、B2、B3持證企業,持證焊工不少於8人,且應至少有4個合格項目(非焊接容器除外);
3.D級持證企業,持證焊工不少於6人,合格項目不少於2個。
(二)各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企業,應具備滿足壓力制造要求的裝配人員。
(三)各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企業、委托制造許可企業、委托國外企業進行壓力容器無損檢測,應根據許可級別配備相應的高、中級無損檢測人員;企業負責壓力容器無損檢測的,應當具有相應的無損檢測操作人員,並符合下列要求:
1級和A1級許可企業至少應有1級RT(或UT、MT、PT)高級無損檢測負責人員;
2.C級許可企業至少有1名RT(或UT)高級無損檢測人員,2名RT和UT中級人員?項;
3.A2級和A3級許可企業應至少有3名RT和UT中級人員?項,無損檢測負責人應具有中級資格證書;
4、A5、B2和D許可企業至少應有兩名RT和UT中級人員?項,無損檢測負責人應具有中級資格證書;
5.B1級持牌企業應至少有2名UT或MT中級人員?項,無損檢測負責人應具有中級資格證書;
6.B3級許可企業需要進行無損檢測的,應分別滿足B1或B2級許可企業無損檢測人員數量和水平的要求。
第二十條各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企業應當具有滿足壓力容器制造需要的制造場地、加工設備、成型設備、切割設備、焊接設備、起重設備和必要的工裝,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儲存壓力容器材料的倉庫和專用場地,有有效的防護措施,合格區和不合格區有明顯標誌;
(二)有符合焊接材料儲存要求的專用倉庫和幹燥保溫設備;
(3)具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足夠面積的輻照室和焊接實驗室。
第2節特殊條件
第二十壹條各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企業應當符合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中相應的特殊條件。
第二十二條A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專用條件
(壹)A1許可企業中制造超高壓容器的企業,應當具有符合超高壓容器要求的加工設備和檢測設備,以及符合要求的熱處理設備,並至少具有2名中、高級機加工人員。制造高壓容器的企業應當具有符合要求的熱處理設備。
(2)A2級許可企業應具備額定容量不低於30mm的卷板機和起重量不低於20t的起重機。低溫(絕熱)容器生產企業應具備包裝幹燥、灌裝、抽真空設備和檢漏儀。
(3)A3級許可企業中制造球殼板的企業應具有不低於65,438+0,200噸的壓力機和有經驗的制造球殼板的專業操作人員。
(4)A4級許可企業中,制造纖維纏繞容器的應具備自動纏繞機械。
(五)A5持證企業,應至少具備兩名中級(或以上)註冊電工和電氣檢測設備。
第二十三條B類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專用條件
(壹)乙級許可企業應有氣瓶爆破試驗的專用場地和自動記錄設備。
(2)b 1獲證企業應有連續的氣瓶制造流水線。制造調質鋼氣瓶的,應當具備UT或MT無損檢測設備、調質熱處理設施和外部水壓試驗設備。
(3)B2壹級許可企業應有氣瓶生產線。其中,乙炔瓶應配備配料、攪拌、振動、幹燥、高壓釜等設備;液化石油應有連續制造流水線、熱處理和自動記錄裝置。
(四)B3特許企業,應具備專用制造設備和生產線。纏繞氣瓶的生產廠家應有自動纏繞機械和固化設備。
(五)滿足制造特殊產品需要的其他專用設備。
第二十四條C類壓力容器制造許可的特殊條件
(壹)C1獲證企業應有鐵路專用線。
(二)C2和C3特許企業,應具備相應的裝配能力和測試設施。
第二十五條不銹鋼或有色金屬容器制造企業必須有專用的制造場地和專用的加工設備、成型設備、切割設備、焊接設備和必要的工裝,不得與碳鋼混用。
第二十六條同時擁有多個級別許可的企業應滿足相應的特殊條件。
第四章質量管理體系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條管理職責
鍋爐壓力容器制造企業應有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的書面文件。應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各級人員理解和實施質量方針,並應滿足以下要求:
(1)企業內部質量活動的職責、權力和關系應當明確,活動之間的接口應當得到控制和協調。
(2)從事與質量活動有關的管理、實施和驗證的人員,特別是有權獨立行使工作的人員,應明確其職責、權限和關系,並形成文件(包括材料、焊接和試驗負責人的職責)。應指定壹名工廠管理人員擔任質量保證工程師,並規定其建立、實施、維護和改進質量保證體系的管理職責和權限。
第二十八條質量體系
企業應建立符合鍋爐壓力容器設計制造的、包含質量管理基本要素的質量體系文件。
(1)作為確保產品要求的手段,應編制質量保證手冊。質量保證手冊應包括或引用質量體系程序文件,並概述質量體系文件的結構。
(二)編制符合實際要求並與規定的質量方針相壹致的程序,有效實施質量體系的程序及其文件。
(3)質量保證手冊中規定的表格應標準化並形成文件。現行質量記錄表的內容應滿足相應級別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質量控制要求。
(四)應有正在實施並能保證產品質量的質量計劃。質量計劃中的產品質量控制點(包括記錄評審點、見證點和停止點)應合理設置。
第二十九條文件和資料的控制
企業應制定文件和資料控制的規定,包括以下內容:
(1)制定文件管理規定:
1,定義受控文件類型;
2、文件的準備、會簽、分發、修改、回收、貯存等。
(二)應有確保相關部門使用最新版本受控文件的規定。
(三)顧客提供的標準、圖紙等適當範圍的外來文件。
第三十條設計控制
(A)應明確規定設計部門各級人員的職責。
(二)應有鍋爐壓力制造的有關法規、規章和標準。
(3)鍋爐壓力設計文件應規定企業制造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符合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安全質量要求(見第5章)。
(四)對新標準的收集和實施應有規定。
(5)應制定控制設計過程(包括設計輸入、輸出、評審、修改和驗證)的規定。
第三十壹條采購和材料控制應包括以下內容:
采購控制
1,應有對供應商進行有效質量控制的規定;
2.供應商出現質量問題時,企業有處理方法的規定;
3.分包鍋爐壓力容器的受壓元件應由中國市政府或授權機構認可的制造企業制造,企業應對分包鍋爐壓力容器的受壓元件質量進行控制;
4.應制定采購文件的控制程序;
5.應制定原材料和外購件(指板材、管材等承壓材料)的驗收和控制規定,防止使用錯誤的材料。
(2)材料的儲存和分發
1.應制定原材料和外購件的貯存規定,包括貯存、標識和分類的明確規定;
2、應制定原材料倉庫儲存措施的規定;
3、應制定材料發放管理規定,包括材料領用、代用等。;
4.應制定材料標識移植的管理規定,包括加工過程中的材料標識移植和剩余材料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過程控制
(1)應制定工藝文件管理的規定,包括工藝文件的編制、發放、修改和批準。
(2)應制定適用於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工藝流程圖或產品工藝卡和工藝卡(或作業指導書)。
(三)應有主要受壓部件的工藝流程圖和工藝文件(作業指導書)的規定,指導操作人員。
第33條焊接控制
(壹)焊接材料管理
焊接材料的訂購、驗收、檢驗、儲存、幹燥、分發、使用和回收應有管理規定,並能有效執行。
(2)焊接管理
1,應有焊工培訓、考核和焊工焊接檔案管理的規定。
2.應制定適用於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焊接工藝評定(PQR)、焊接工藝指導書(WPS)或焊接工藝卡,並滿足我國相關技術規範的要求。應有程序和規定來驗證焊接工藝評定(PQR)的管理規定和焊接工藝指導書(WPS)的分發、使用和修改。
3.制定確保合格焊工從事受壓元件焊接的措施,制定《焊工資格評定及其記錄管理辦法(WPQ)》,規定產品焊縫的焊工識別方法,並能有效實施。
4.應制定焊縫返修的批準、返工後的復驗以及母材缺陷補焊的程序規定。
5、應有主要受壓元件焊接記錄的規定。
第34條熱處理控制
(1)應制定熱處理工藝文件管理規定,包括熱處理工藝文件的編制、批準、使用、發放、記錄和保存。
(2)制定熱處理質量控制和管理規定。
(3)分包熱處理時,應有分包管理的規定,至少應包括分包評價的規定和分包項目質量控制的規定。
第35條無損檢測控制
(1)應制定無損檢測質量控制規定,包括檢測方法的確定、標準和規範的選擇、工藝的編制和批準、操作環節的控制、報告的審核和簽發、膠片檔案的管理。
(二)應編制無損檢測工藝和記錄卡。能夠滿足制造產品的要求。
(3)制定無損檢測人員資質管理規定。
(4)無損檢測分包時,應有分包管理的規定,至少應包括對分包方評價的規定和對分包項目質量控制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理化檢驗
(壹)應制定理化檢驗的管理規定。
(二)應有理化檢驗結果確認和重復檢驗的規定。
(3)分包理化檢驗時,應有分包管理的規定,至少應包括對分包方的評價規定和對分包項目質量控制的規定。
第37條壓力試驗控制
(a)應編制壓力試驗工藝和相關程序要求。
(2)應制定壓力試驗質量控制的規定,包括壓力試驗的監督和確認、壓力試驗過程中的安全防護、壓力試驗介質和環境溫度等。
第三十八條其他檢驗控制
(1)制定檢驗管理規定,包括檢驗管理人員的權利和責任、進貨檢驗、過程檢驗、最終檢驗、檢驗報告的歸檔和質量證書的管理。
(二)應制定檢驗和試驗計劃並有效實施。
(3)應制定檢驗和試驗狀態標識的規定。
第39條測量和設備控制
(壹)制定計量管理規定,保證儀器、儀表和工具在計量有效期內使用。
(二)有對計量器具和測試儀器進行有效控制、校準和維護的規定。
1,應該有測量環境適合計量測試的規定;
2、應有制造設備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四十條不合格品的控制
(1)應制定對不合格品進行有效控制的規定,以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預期使用或安裝。
(二)應當有不合格品的標識、記錄、評價、隔離(可行時)和處置的控制規定。
1,應當有不合格品報告的編制、發放和歸檔的規定;
2.對合格產品的處理應有相關規定(再利用、修理、報廢等。);
3、修理後重新檢驗的規定。
第四十壹條質量改進
(壹)應有產品質量信息的反饋、分析和處理過程(包括廠內和廠外)。
(二)應有內部質量審核的規定,以保證質量保證體系的正常運行,並對存在的質量問題進行分析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和預防措施。
(三)應有內部質量審核的規定。審核活動應由不直接負責審核的人員進行。
1.應制定質量審核意見的接受、處理和回復程序,以及糾正或改進措施;
2、有監督檢驗企業(或第三方檢驗企業)和顧客發現並提出產品質量問題及時解決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人員培訓
對質量保證工程師、焊接工程師、檢驗人員、理化和無損檢測人員、焊工以及對產品質量有重要影響的其他制造活動的執行者、驗證者和管理者的培訓,應制定規定。
第四十三條中國實行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制度。
(a)應制定並實施中國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制度的規定,明確在中國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控制程序。還明確制造許可審查員在進行許可審查時,有權查閱相關圖紙、計算、程序、記錄、試驗結果和其他必要的文件。
(2)制定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的使用和管理規定。
(3)應制定向中國客戶提供隨機文件如產品質量證書的規定。
第五章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安全質量要求
第壹節鍋爐產品安全和質量要求
第四十四條壹般要求
鍋爐制造企業的鍋爐產品必須符合鍋爐安全技術規範的下列要求:
(壹)《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二)《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
第六十四條本條件自2004年6月5日+10月6日+0日起實施。原勞動部《關於公布鍋爐制造許可證條件的通知》(勞安郭巨字[1995]52號)附鍋爐制造許可證條件和《關於公布壓力容器制造企業資質認定和管理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