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上市公司會計披露不真實,不充分,不及時等問題;
會計披露不真實:首先;完善會計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經濟法律關系。為此應該對這些法律法規進行細化、完善來增強其可操作性。其次,完善行政監管的法律制度。可以通過行政法律法規授權的方式授予證交所必要的監管權力,強化註冊會計師的審計監督職能並加強對註冊會計師本身的監督管理。同時,應該明確賦予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機構懲罰權,盡快建立註冊會計師懲罰委員會,盡早出臺《註冊會計師懲罰規則》。最後,完善會計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刑事法律責任制度。由於現實的行為與刑法條文規定的不緊密,而在遇到具體的犯罪行為時往往難以把握。因此完善刑事實體法、建立會計信息披露犯罪的基礎理論體系是十分必要的。只有通過全面完善信息披露的相關法律制度,才能真正達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理想狀態。
會計披露不充分: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量化會計信息衡量標準,全面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只要對使用者決策有用的信息都應予以披露。無論對企業有利或不利都應予以披露,而且不僅僅停留在披露對象的表面,還要進行深層次的披露。對此應聘請具有獨立性的第三方會計機構,對企業進行全面審計,保持第三方會計機構的獨立性,健全企業的會計披露。
會計披露不及時:企業要求各部門在經濟業務發生後,及時收集會計信息、及時處理會計信息、及時傳遞會計信息,以便於使用者及時使用和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