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第七章規定了各類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及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並原則規定了經營者不服行政處罰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所謂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對其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形式。這裏將重點討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民事責任。
(2)給消費者造成財產損害的民事賠償。
《消法》對經營者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民事責任作出了具體規定。除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外,這些責任形式主要包括修理、返工、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賠償損失。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權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權人應當賠償損失。所謂其他重大損失,其實就是其他間接損失,包括可獲得利益的損失。比如空調漏電引發火災,房屋和家具被燒毀,空調廠家要為受害者重建壹套原有的房屋和壹套原有的家具。如果不能恢復原狀,也可以將房屋和家具按現價折算成現金補償。如果被燒的房子是餐廳,空調廠家還必須賠償餐廳停業的經濟損失。
(三)對消費者人身損害的賠償
根據《消法》第四十壹條、《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支付下列費用:
1,醫療費用這包括治療費、檢查費、醫藥費、手術費、住院費等。醫療費用必須是受害人因消費事故造成身體傷害或疾病而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費用。
2.治療期間的護理費這是指受重傷需要特殊護理的受害人所支付的費用。由醫院決定在什麽情況下需要特殊護理。
3.因誤工收入減少這是指妳因受傷無法正常工作而無法獲得收入。誤工日期應根據實際受傷程度、恢復情況並參考醫院出具的請假證明確定。賠償標準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入計算。
4.其他費用這包括去醫院支付的交通費和根據傷情必須支付的營養費。營養費用要根據醫生的診斷來定。對於不需要特殊營養的,所支付的營養費用不納入補償範圍。
(4)消費者殘疾賠償
消費者殘疾的,除支付前條所列費用外,還應支付下列費用:
1、殘疾人自助器具費用是指受害人購買功能性輔助器具的費用,如假肢、輪椅、助聽器等。
2、生活補助費的補償,應根據傷殘後喪失勞動能力和原收入的減少來確定。壹般補足到不低於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
3.傷殘賠償金這壹賠償項目,是《消法》新增的賠償金,其他法律沒有規定。不管殘疾的嚴重程度如何,這筆費用都應該支付。支付金額和方式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相關處理機關決定。
4.被害人所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這裏所說的被扶養人,是指實際依靠被害人的實際扶養,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不包括對被害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並有自己生活來源的人。
(5)消費者死亡的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支付下列費用:
1.喪葬費這是指埋葬死者所支付的費用。喪葬費應當按照死者當時的壹般喪葬費標準確定。
2.只要造成被害人死亡,就應該支付死亡賠償金。當然,生命的價值是不能用金錢來計算的,運營商支付給受害者親屬的費用具有安慰性質。
3.死者贍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
(六)侵犯消費者人格權的法律責任。
《消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人身自由的,應當承擔下列形式的民事法律責任:
(1)停止侵權;
(2)恢復名譽;
(3)消除影響;
(4)道歉;
(五)賠償損失。
需要說明的是,經營者在承擔上述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人身自由的民事法律責任後,不排除根據其行為性質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或其他形式的民事法律責任。(壹)發布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
針對部分商業促銷廣告中對產品(服務)質量作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現象嚴重,《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在廣告中對產品質量作虛假宣傳的,依照廣告法追究法律責任。從產品質量法的角度回應廣告法的相應規定,為打擊虛假廣告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廣告主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而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消費欺詐處罰辦法》(見本書附錄)第三條,消費者還可以依據《消法》第四十九條向發布虛假廣告的廣告主要求雙倍賠償。
(二)經營者因欺詐應支付雙倍賠償。
《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
這就是《消法》規定的欺詐損害懲罰性賠償制度。懲罰性賠償是指侵權人向受害人支付的超過其實際損失的賠償金。這既有充分彌補受害人損失的功能,又有對侵權人的懲戒功能。在我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民事法律規範中,實行的是實際賠償制度,沒有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消法》確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對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進壹步豐富和完善。
(三)消法規定的雙重索賠的適用範圍
根據《消法》的規定,雙倍賠償適用於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情形,也就是說,經營者以欺詐行為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應當承擔雙倍賠償責任。那麽如何認定欺淩行為呢?
欺詐是指壹方通過編造虛假信息、歪曲事實、掩蓋真實情況的方式欺騙他人。詐騙是壹種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刑法中的詐騙罪。這裏所指的欺詐屬於民法範圍內的欺詐,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以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合同法關於重復索賠的規定
《合同法》在“違約責任”中,專門設置了反欺詐條款。這是合同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要規定。《合同法》第壹百壹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日常生活中,經營者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數不勝數。雖然《消法》對此早有規定,但由於缺乏可操作性、舉證困難等多種原因,實踐中很少適用。合同法明確規定欺詐可以適用消法,這無疑給了消費者強有力的支持,尤其是商品房買賣欺詐的雙重索賠是重要的法律依據。根據《合同法》的違約責任原則,壹方違約時,只能要求對方賠償實際損失和預期利益損失,並對此作出了限制性規定,而《消法》可以使用的規定,則加重了經營者的責任。對於消費者來說,在能夠證明自己被欺詐的情況下,可以選擇責任形式,可以適用雙倍賠償和合同違約責任,但兩種賠償方式不能同時使用。盡管如此,消費者選擇雙倍賠償後,不影響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賠禮道歉、修理、重做、退貨等。
《消法》頒布後,出現了買假索賠的“王海現象”,反響很大,對打擊假冒偽劣、貫徹《消法》產生了積極影響。但壹些售假者在為自己辯護時,聲稱買假貨的動機是索賠,而不是消費,因此不是《消法》保護的“消費者”,不應獲得雙倍賠償。其實這種觀點是站不住腳的,因為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無論是否明知是假貨,都不違反《消法》第二條的規定,都應視為消費者。因為《消法》第二條“為日常消費需要”的立法本意是為了將其與購買生產資料的經營行為區分開來,所以不應進壹步作限制性解釋。而且《消法》第49條並沒有限制消費者的購買動機,而是為經營者制定的。經營者只要違反這壹規定,就構成欺詐,要承擔雙倍賠償責任。還有壹種觀點認為,以索賠為目的的知假買假是不道德的,希望用道德的力量來規範市場,但實際上不法經營者的惡意欺詐已經遠遠超出了道德標準。非法經營者指向社會所有消費者,“王海”只指向這些經營者的欺詐行為。“王海”用法律行動打擊非法經營者是道德的,非法經營者是不道德的。
面對龐大的市場,“打假”單純依靠政府職能部門,力度不夠大,面不夠廣。國家制定《消法》第49條的初衷是賦予消費者部分“打假”的權利,形成廣泛的社會監督,在“打假”的同時給消費者壹些實惠,並對經營者進行相應的處罰,可以調動消費者“打假”的積極性。因此,站在“打假”的最前沿,買假貨知道假貨,向賣家要求雙倍賠償,是應該積極倡導和鼓勵的合法行為。
但另壹種觀點認為,《消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不適用於“王海現象”,即明知是假貨而購買的行為。
首先,知道並買到假貨的人是消費者嗎?不是的,根據《消法》第二條,消費者是“為生活而消費”,但那些知假買假的人,尤其是王海,已經不是為生活而消費,即不是為了自己的生存而消費,而是為了獲得懲罰性賠償,甚至是為了獲利,可以歸為個人發展的目的,這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不是壹個層次的。
第二,“王海”現象不符合《消法》保護的初衷,即偏向消費者,保護弱勢消費者。但王海已經不屬於弱勢群體的範疇,不利於運營商未來的處罰。
2022年重慶師範大學招生章程已經公布,主要包括學校概況、招生計劃、報考條件、錄取規則、收費標準、獎學金等信息。以下是詳細內容,供大家參考。
重慶師範大學2022年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第壹章?通則
規則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實際,制定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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