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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人大代表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人大代表又稱人民代表,是“人大代表”的簡稱。由選民或者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權力的公民,是同級國家權力機關的成員。根據全國人大組織法和地方組織法,人大代表是壹種職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壹是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權利。

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是代表行使權利的前提條件。

第二,提案權和審議法案權。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在其職權範圍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

第三,詢問和質詢權。

質詢是NPC人大代表監督政府和其他機關的重要方式之壹。

4.投票權。

在人民代表大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對所有決議進行表決,這些決議須經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所謂表決權,是指人大代表表達自己的意誌和選擇提交表決的事項的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將直接產生法律後果,是表決結果發生法律效力的直接依據。

5.聯合提名權。

代表聯名提名權是指在人民代表大會期間,代表可以與其他代表10人以上聯名書面提出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鄉、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多名,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0多名,省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30多名。同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或者組成人員的人選,可以書面形式聯合提出。

第六,選舉權。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權,是選舉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成上壹級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利;二是選舉同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和成員的權利。人大代表選舉權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發揮權力機關職能的重要條件,是實現國家權力來自人民、屬於人民的法律標誌和象征,是人大代表的壹項基本權利。

七、罷免上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領導人和代表。

罷免全國人大代表的權力有兩種:壹種是法律賦予全國人大代表的罷免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和成員的權力。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五分之壹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罷免案。二是罷免自己選出的上壹級代表。人大代表通過行使罷免權,有利於保證國家機關的領導權掌握在公務人員手中,是代表行使監督權的有力措施。

八、人身受特殊保護的權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大會主席團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在閉會期間,未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不準逮捕和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而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被逮捕、受刑事審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這項權利保護了NPC代表的人身自由,使他們能夠更有效地履行職責。

9.言論和投票豁免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期間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這項權利為代表在行使代表職權時自由發言和投票提供了法律保障,使他們能夠充分表達人民的意願,忠實反映人民的聲音,真正代表人民的意誌和利益。

10.獲得補貼和物質設施的權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者執行其他代表職務時,所代表的單位必須給予時間保證,按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並根據實際需要給予適當的補貼和物質便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義務

1.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並且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協助本級人民政府進行工作。

作為人大代表,在自己的工作中要遵守憲法和法律,促進憲法和法律在本單位、本部門的順利實施。同時,在其他社會活動中也要盡力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2.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這既是最重要的權利,也是最重要的義務。這是因為出席會議是代表行使其他權利的前提條件,是代表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最基本形式。

第三,積極參與代表工作。

所謂積極參加代表工作,包括兩個方面:壹是積極參加人大會議,這是履行代表職責的主要部分。第二,要積極參加全國人大閉會期間的代表活動。

四、同選民或原選舉單位保持聯系,接受他們的監督。

聯系方式包括:1,訪問。2.交流。3、實行代表接待日。4.與選民見面。5、利用視察、調查和視察活動,深入選民,了解情況,及時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5.遵守相關規則和紀律。

相關規則和紀律主要指各級人大議事規則、會場紀律和對代表的行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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