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憲法解釋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這是憲法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責。
憲法解釋制度是隨著憲法的出現而產生的。統治階級制定憲法的目的是實施憲法,鞏固和發展自己的統治。但是,如果要實施憲法,就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對憲法規範的理解問題,這就需要對憲法相關條款的含義作出明確的解釋。
憲法解釋是憲法發展的重要方式。憲法發展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即憲法修改、憲法解釋和憲法慣例。為了保持憲法的相對穩定性,而修改憲法的程序又比較復雜,不可能通過頻繁修改來發展憲法。而憲法慣例往往需要長期實踐才能形成。因此,憲法解釋成為憲法發展的重要方式。
根據中國憲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憲法。中國憲法解釋制度的建立經歷了壹個發展過程。1954憲法沒有對憲法的解釋作出明文規定,只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法律解釋權。監督憲法的實施必須包括對憲法的解釋。從廣義上講,解釋法律也包括解釋憲法。事實上,在1954憲法實施後,全國人大常委會以法令的形式作出了憲法解釋。1975憲法是在國家非正常狀態下制定的。它刪除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只保留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法律的權力。1978憲法總結了這方面的經驗教訓,不僅明確規定全國人大有權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而且明確規定憲法和法律的解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壹項職能。1982憲法確認了1978憲法的規定,同時增加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有權監督憲法實施的規定,從而進壹步具體化和完善了我國的憲法解釋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NPC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解釋憲法並監督憲法的實施;(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4)解釋法律;(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出的部分調整方案;(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委員的人選;(十壹)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請求,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法官、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十三)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十四)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十五)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十六)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軍銜制度和其他特殊軍銜制度;(十七)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十八)決定特赦;(十九)如果國家遭受武裝侵略或者必須履行防止侵略的國際條約,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宣布戰爭狀態;(二十)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地方動員;(二十壹)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二十二)全國人大授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