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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地位、內容、效力和程序

憲法是壹個國家的根本法,適用於該國全體公民。它是特定的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它反映了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確認了革命勝利和現實民主政治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任務和制度,即社會制度、國體原則、國家政權組織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憲法法律位階高於普通法,修改程序也比普通法嚴格得多。

內容

1.審查法律、法規和法律文件的合憲性

2 .審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為的合憲性。

3.審查政黨、公共組織、企業和機構以及全體公民的行為是否符合憲法。

影響

憲法在內容上是國家的根本法,憲法的這壹特點決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於普通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普通法律的內容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與憲法內容相抵觸的法律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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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制定憲法

1.憲法權力與憲法主體

制憲權,即制定憲法的權利,是憲法主體按照壹定的原則創制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的壹種權力。

由於制憲是壹種主權行為,制憲主體應該是國家主權的所有者。近代以來的憲政史表明,人民是制憲的主體,但人民並不直接行使憲法權利,而是通過或主要通過間接民主來制定憲法。

2.憲法機關

人民作為制憲主體,總是通過特定的機構來制定憲法,而這個專門為制憲目的而設立的機構就是憲法機關。65438年至0954年中國制定憲法時,成立了以毛澤東為主席的憲法起草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標誌著以中國生產者黨為代表的中國人民事實上成為我國的憲法主體。195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標誌著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全體會議是我國的憲法機關。

3.憲法程序

制憲程序是指制憲機關在制定憲法時所經歷的階段和具體步驟。由於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為了保證憲法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憲法的制定壹般包括以下程序:

(1)組織憲法機關,成立憲法起草機構。

(二)提出或者公布憲法草案。

(三)討論、審查和完善憲法草案。

(四)通過或者批準憲法。

(五)憲法頒布和生效的日期。

(二)修改憲法

憲法修改是指隨著社會現實的變化和發展,當憲法內容不適應社會現實時,由主管機關按照憲法規定的程序對憲法內容進行刪除、增加或者變更的行為。

1,修憲之道

各國憲法規定不同,有些國家的憲法甚至沒有規定修憲的方式。從各國的憲法規定和憲法實踐來看,基本上有以下幾種修憲方式:

(1)完全修改。全面修改是指對憲法全文進行修改,用新憲法取代舊憲法。比如日本憲法1946,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1958,憲法1975,憲法1978,中國憲法1982都屬於全面修改。

(2)壹些修改。部分修改是指在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情況下,改變憲法原有的部分條款或增加壹些新的條款,以及修改整個憲法的方式。

(3)無形修改。隱形修改是指憲法條文的內容在形式上沒有被修改,但實際上改變了含義。在我國,憲法的無形修改主要表現為,隨著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變化和發展,黨和國家的壹些政策及時適應了這種變化了的形勢,而憲法的有關規定沒有發生變化。

2.修改憲法的程序

從各國憲法規定和憲法實踐來看,憲法修改的程序壹般包括憲法修正案草案的提出、初步表決、起草和公布、通過和公布五個階段,但並不是所有國家都要經過這些程序。

(1)建議。

(2)初步投票。

(三)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和公布程序。

(4)通過憲法修正案的程序。

(5)憲法修正案的公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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