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 * *生產黨運用馬列主義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也是國家的壹項基本政治制度。為了落實這壹制度,中央人民委員會於1952年8月批準實施了《民族區域自治綱要》,這是新中國成立後民族自治方面的壹項重要立法,為民族區域自治的普遍實施和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1984年5月,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並於同年6月10+0日起施行,標誌著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軌道。2001年2月,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修正案》,這對於繼續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進壹步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具有重要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經過幾次頒布和修改,中國逐步形成了完整、獨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律體系。
民族區域自治法是落實憲法規定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作為徹底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政治制度,最終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上以“立法”的形式確定下來。新中國成立以來,這壹制度有步驟、有計劃地實施。從1952年《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頒布到1954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全國建立了53個民族自治地方。1954憲法全面規定了少數民族地區的自治,使其以相對規範的方式進入了健康發展時期。少數民族地區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三級。到1958年,中國建立了內蒙古、新疆、廣西、寧夏4個自治區,29個自治州,54個自治縣(旗),建立的自治地方覆蓋了17個省區。除西藏和壹些有少數民族的省份外,只要有條件,大多數都建立了不同程度的自治地方。從1958到1966,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曲折中發展。到1966年,全國已建成包括西藏自治區在內的14個自治區。“文革”期間,民族工作遭到徹底破壞。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後,壹方面,民族工作的指導思想出現了錯位,理論上消除了根源;另壹方面,要在實際工作中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進壹步落實黨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統壹戰線政策。在民族工作新發展的基礎上,在總結建國以來我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根據我國民族地區的特殊性,全國人大於5月31984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該法是根據1982憲法關於民族區域自治的規定制定的。它成為我國的壹部基本法,把經過幾十年實踐發展起來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確立為國家的壹項基本政治制度,為民族立法提供法律依據,進而從政治上保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施。標誌著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進入蓬勃發展的新階段,民族區域自治工作全面走上法制化軌道。2001年2月,全國人大根據我國改革開放和少數民族地區發展的新形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進行了修訂,使之更加適應新時期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至此,中國已有44個少數民族實現了民族區域自治,建立了154個民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區5個,自治州30個,自治縣(旗)119個。雜居散居地區建立了1200多個民族鄉[1]。
《民族區域自治法》賦予自治機關在立法、使用民族語言文字、人事管理、經濟貿易、財稅管理、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管理和各項社會事業等方面的自主權,明確規定正確處理中央和自治地方的關系,為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權、充分調動自治地方的積極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促進了民族地區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項事業的發展,進壹步鞏固和發展了社會主義新型民族關系,使我國民族工作全面走上法制化軌道,確保了社會主義時期民族區域自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為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朝著健康方向快速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2.民族區域自治法推動了西藏的地方立法工作,為西藏社會的發展進步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西藏的立法工作始於1966年4月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成立大會通過的《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組織細則》。3月196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了《西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條例》,9月1日,西藏自治區第壹屆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西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進壹步發展了西藏的地方立法。但“文革”期間,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遭到破壞,西藏地方立法也陷入癱瘓。1979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成立後,加快了地方立法步伐,制定了壹批具有民族特色、符合西藏實際的自治地方法規,如《西藏自治區實施若幹變通辦法》等[2]。這些法規的制定和實施,使西藏地方立法逐步規範化、制度化。
1984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後,有力地推動了西藏地方立法的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西藏自治區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從65438到0980開始起草和修改西藏自治區自治條例。為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加強了經濟立法,制定了《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辦法〉辦法》、《西藏自治區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西藏自治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壹批適應西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法治建設的地方性法規。此外,還制定了《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管理條例》、《西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西藏自治區關於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決定》、《關於維護祖國統壹、加強民族團結、反對分裂活動的決議》等涉及西藏政治、文化、教育的地方性法規和單行條例。這些地方性法規和單行條例的制定和實施,使西藏的工作和社會生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加快了依法治藏和民主法制建設的進程,為西藏人民各項民主權利的實現和當地社會經濟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自治機關如有不適合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可以報請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如西藏自治區機關在執行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基礎上,還將“藏歷新年”、“雪頓節”等藏族傳統節日列入自治區節假日;職工每周工作時間定為30小時(比全國少5小時)。依法靈活實施國家法律和政策,有效保護了西藏人民的特殊利益。
截至目前,西藏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共制定地方性法規和單行條例220件,其中大部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區域自治法》頒布實施後制定的。民族立法是民族地區享有和行使自治權的集中體現。這些法律法規的制定,保障了西藏人民最基本的權利,對西藏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社會政治局勢穩定,經濟社會發展,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規範、引導、保障和促進作用。國家和地方的各項政策都是依據民族法律制定和形成的,西藏的各項工作都在法制軌道上進行,實現了依法治藏。
中國的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自治地方立法形成了完整的民族法律體系,有力地保障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完善和發展。西藏自治區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配套立法,為西藏社會發展進步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環境,保障了西藏經濟、政治、文化健康快速發展。
3.《民族區域自治法》保障了西藏人民行使自治權,促進了西藏社會的發展和進步。
以法律的形式確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目的是從法律上保障我國少數民族權利的實現。自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是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以來,西藏人民不僅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享有與各族人民完全平等的權利,而且依法享有自治地方和民族事務的各項權利,並依法享有接受國家特別支持和幫助的權利。
首先,《民族區域自治法》保障了西藏人民充分的政治自治。西藏自治區成立以來,西藏人民積極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加全國和自治區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通過人大代表參與管理國家和地方事務。2002年,在自治區(市)、縣、鄉(鎮)四級換屆選舉中,西藏93.03%的選民參加了縣級直接選舉。在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比例在自治區和地市級達到80%以上,在縣鄉級達到90%以上。目前,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中占87.5%,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占69.23%;占自治區主席、副主席的57%;他們分別占自治區CPPCC常委會組成人員的90.42%和89.4%,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公民占自治區、地(市)、縣三級國家機關組成人員的77.97%,分別占三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幹部總數的69.82%和82.25%[4]。如前所述,西藏自治區還享有地方立法權,通過立法行使自治權。這些事實表明,西藏人民已經充分行使了政治自主權。
第二,《民族區域自治法》保障西藏人民在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權,並有權享受國家的特殊支持和幫助。民族區域自治的關鍵是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社會經濟發展,保障少數民族享有平等的發展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實施以來,進壹步保障了西藏人民充分行使自治權,並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得到國家的特殊支持。西藏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把實現跨越式發展作為社會經濟發展的目標,以改善基礎設施條件和人民生活水平為重點,自主安排經濟社會發展項目,保障了西藏現代化建設快速健康發展,確保了西藏社會經濟發展符合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國家盡壹切努力幫助西藏加快經濟和社會發展,並在財政、金融、稅收、物資、技術和人才等方面給予特殊支持和幫助。根據西藏社會發展的需要,中央政府連續召開了四次西藏工作座談會,針對西藏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制定了壹系列特殊優惠政策措施。西藏享有這些自治權和特殊權利的支持和幫助,真正讓老百姓得到了實惠。
第三,《民族區域自治法》保障西藏人民繼承和發展傳統文化的權利和宗教信仰自由。幾十年來,西藏人民廣泛行使自我管理和發展地方文化事業的權利,保護和整理民族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實施以來,西藏人民發展傳統文化和宗教信仰的自由權利得到進壹步保障。目前,藏語文得到了廣泛的研究、使用和發展。1987、1988西藏自治區先後頒布實施了《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發展藏語文的若幹規定(試行)》(2002年修訂為《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發展藏語文的若幹規定》)和《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發展藏語文的若幹規定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在西藏自治區、西藏。現在,西藏自治區的各種決議、決定、公文、壹些地方的標誌、交通標誌等都使用藏漢兩種文字。有小學到高中的藏文教材和教學參考資料;廣播電視專門開設藏語頻道;有許多藏文雜誌和報紙;藏文編碼通過了國家和國際標準,使藏文成為中國第壹個具有國際標準的少數民族語言。高校設置本科和研究生專業,培養藏語文高級專門人才。西藏自治區成立了專門機構搶救大量民族文化遺產;保護了壹系列文物;許多傳統習俗和節日被保留和繼承下來。目前。西藏的各種宗教活動正常進行,信教群眾的信仰得到充分滿足,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充分尊重,等等。這充分表明西藏人民享有文化自治權。
正因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了各種自治權,成為真正的主人,建設社會主義新西藏的熱情才大大激發。和平解放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西藏人民實現了歷史上最大最深刻的社會變革,經濟社會發展實現了前所未有的歷史性跨越。
綜上所述,從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到以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形式確認這壹制度,標誌著我國民族地區的管理進入了法制化時期。中央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都按照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各司其職,大力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的政治、經濟和文化事業,使少數民族地區進入良性發展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實施20年來,保障了西藏人民充分行使各項自治權,西藏各項事業取得了巨大成就,鞏固和加強了民族團結進步事業,進壹步完善和發展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這是民族區域自治法在西藏的偉大實踐和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