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財政、人社、資源規劃、住建、衛生健康、審計、公安、市場監管、應急管理、醫療保障、工業信息化、教育、體育、大數據等部門和群團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的養老服務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協助養老服務工作。第七條鼓勵、支持和引導社會組織、企業、個人和其他社會力量通過多種形式提供和參與養老服務。第八條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尊重、關心和幫助老年人的宣傳教育活動,營造尊重、支持和幫助老年人的社會氛圍。第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養老服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第十條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資源規劃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老齡化趨勢和養老服務需求,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家空間規劃,優先安排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
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用途。第十二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人均用地不低於0.1平方米的標準,分層次規劃設置養老服務設施。第十三條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規劃和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並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居住區沒有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養老服務設施不符合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的,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制定規劃和年度計劃,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則,通過購買、置換、租賃等方式設置。
地方民政部門通過支持建設或購買、置換、租賃養老服務設施,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確保其用於養老服務。第十四條住宅區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建設,竣工後應當無償移交給當地民政部門。第十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鼓勵社會力量整合改造閑置的企業廠房、商業設施和其他可利用的社會養老資源。第十六條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改建、擴建和租賃等方式,加強鄉鎮街道綜合養老服務中心、農村互助幸福院、農村敬老院等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第十七條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按照公共設施和養老設施的建設標準和設計規範建設,並符合環境保護、無障礙設施和消防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公共建築和其他公共場所的老年人無障礙設施建設。
市和區縣住建部門應當會同城管、民政、財政、衛生等部門制定無障礙設施改造規劃,推進和支持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推進居住區坡道、電梯、扶手、座椅等公共設施的老化改造。無障礙設施的改造由所有者或管理者負責。
納入特困老年人和高齡、失能、失能老年人家庭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服務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養老服務設施的用途或者擅自拆除、占用、破壞養老服務設施。
因公共利益需要變更或者拆除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原規模和標準的要求及時建設或者更換。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期間,應當安排過渡性住房,滿足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