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中國外運Xi安與其長期合作客戶慶安公司做了壹票進口設備運輸業務,該貿易合同設備價格條款為FOB漢堡港。因為長期合作,運輸項目沒有簽正式合同,只是口頭協議,按照以前的運作模式。慶安公司進口設備海運至天津港清關後,中外運Xi安委托天津塘沽危險品運輸公司開箱運回Xi安。車輛運送到豫陜交界處時,下雨路面打滑,高速行駛的汽車無法停車側翻,造成設備損壞。受損設備價值230多萬元。因為慶安公司對進口設備進行了投保,陜西平安保險公司向慶安公司賠付了230多萬元。賠付壹個月後,平安保險公司起訴中外運陜西公司,要求中外運陜西公司賠付平安保險公司230萬元。
第壹章貨運事故和索賠
國際貿易項下貨運事故的發生,貨物運輸、儲存、交付工作時間長,空間跨度大,操作環節多,單證復雜,環境條件多變。因此,在貨物運輸、儲存、驗收、交付的整個過程中,往往會出現貨物質量、貨物數量、托運人不及時提貨、承運人發錯貨、延遲交貨等問題。
運輸過程中因貨運事故造成的貨物滅失或損壞,還包括單證錯誤、延遲交貨、海上無單放貨等。
貨運事故的原因
海上運輸中貨運事故造成貨差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貨標不清,導致錯裝、錯卸、錯理貨、錯中轉處理;由於沈沒、觸礁、火災、傾倒貨物、政府法令的禁運和沒收、盜竊、海盜行為、扣留船只、扣留貨物、戰爭行為和其他原因,所有貨物都可能滅失。
航空運輸中發生貨運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交接、機場儲存、裝卸過程中的工作失誤。
第壹章貨運事故和索賠
3.陸運發生貨運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承運人原因造成的貨損、混票、缺溢、包裝破損和貨物殘損。
4.非貨運事故承運人承運的貨物是按照貨物的數量和重量收取和運送的,不負責包裹裏有多少;對商品質量不負責任;
5.國際貨物運輸中因其他情形造成的貨物滅失,承運人可以免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貨物數量和質量損失的賠償責任;由於貨物本身包裝不良,不適合長途海運,承運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貨運事故的責任劃分
原則上,除不可抗力和托運人的原因外,承運人監管期間發生的貨損事故,由承運人承擔責任。承運人責任期間是指承運人對貨物承擔責任的期間。
承運人運輸貨物的責任主要是指運輸工具、保管貨物、合理調度、延遲交貨等。
第壹章貨運事故和索賠
承運人運輸貨物的責任。貨物運輸合同中,壹方當事人應賠償另壹方當事人因違反合同而造成的損失。當承運人違約時,貨物遭受損失有兩種可能。第壹種是實際損失,即貨物的損失或損壞,另壹種是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失。雖然貨物沒有滅失或者損壞,但是沒有獲得物主應當獲得的利益。最典型的就是延遲交貨,因為到達目的地的時間晚了,耽誤了銷售商品的最佳時機。
承運人的免責和責任限制即使根據合同或法律規定,承運人應對貨損貨差承擔責任,但國際貨物運輸的有關公約和各國法律都賦予了承運人壹項特殊的權利,即承運人可以將其責任限制在壹定的數額內。此外,承運人在兩種情況下不能使用賠償責任限制。壹種是有特殊約定的,比如托運人在裝運時已經申報了貨物的性質和價值並辦理了相應的手續;另壹種是承運人喪失了享有責任限制的權利,即承運人的故意和不作為。
托運人的責任是正確提供貨運信息,因申報不實造成的損失由托運人承擔責任;妥善包裝貨物。當貨物損壞時,很難判斷是承運人保管貨物不小心,還是托運人的包裝缺陷。壹般第三方會確認,然後劃分責任。
第壹章貨運事故和索賠
貨運事故的發現與責任判定在運輸的各個節點的交付過程中,第壹發現人有責任向上壹環節的操作匯報,如實記錄事故,以便劃分責任。在不能確定事故或糾紛責任方時,可申請第三方檢驗機構介入。
托運人責任托運人應負責托運交付前貨物的損壞和差異;承運人監管期間發生的貨損貨差事故,除不可抗力和托運人的原因外,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第三方責任,第三方責任人是指港口裝卸企業、水陸運輸企業、第三方船舶、車輛和倉儲。在運輸過程中,雖然第三方可能造成貨物損壞和貨差,但承運人和托運人都不能免除責任。貨物損壞發生的時間以及哪壹方處於有效控制之下是確定貨物損壞責任方的重要方法。
對於貨損貨差事故的解決,首先是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的賠償結算,然後是承運人和托運人向第三方的追償。
第壹章貨運事故和索賠
索賠貨主對貨運事故造成的損失向承運人和其他責任人索賠的行為稱為索賠,承運人處理貨主索賠的行為稱為理賠。
提出索賠的原則是實事求是原則、有理有據原則、合理原則、註重實效原則。
索賠必須滿足的條件。
索賠人有權要求賠償。原則上,貨物索賠人是貨物的所有人,或者是提單上載明的收貨人或者提單持有人。
負責人必須承擔實際賠償責任。收貨人作為索賠人提出的索賠,應該屬於承運人免責條款之外的貨損貨差,或者屬於保險人的承保責任之內,或者按照買賣合同由賣方承擔責任。
賠償金額應該是合理的,並以貨物損壞的實際程度為基礎。
在規定期限內認領的,為認領期限。
第壹章貨運事故和索賠
索賠程序索賠人發出索賠通知,並提交索賠信以解決爭議。如果不能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將訴諸訴訟或仲裁。
索賠通知海上貨物損害發生後,承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或者規定的時間內書面通知承運人或者其代理人,聲明保留索賠的權利,否則承運人可以免除責任。書面通知應在貨物交付的次日起7天內發出,通知應在集裝箱貨物交付的次日起15天內發出。如果空運貨物受損,應立即提出。如果是行李,收貨後7天內提出,收貨後14天內提出。國際鐵路運輸應在9個月內向鐵路部門提出索賠和訴訟。
提交索賠申請或索賠清單。索賠申請書、索賠書或索賠清單是書面索賠文件。
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可以通過仲裁和訴訟來解決貨損問題。海上訴訟時效期限為壹年,索賠人必須在時效期限內向有最終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中國海事仲裁的常設機構是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第壹章貨運事故和索賠
為了保證索賠的實現,必須通過法定程序采取措施,使貨物損害的當事人履行對仲裁機構或法院判決的執行責任。這種措施稱為請求權保全措施。在實踐中,壹般有兩種方式:扣留承運人的運輸工具或由承運人提供擔保。
索賠文件包括裝運單據、檢驗證書、商業單據和原始記錄,能證明損失的原因、種類、規模和程度以及損害責任。
正本提單、卸貨港理貨單、貨損單等卸貨單據、重調單、貨損檢驗報告、商業發票裝箱單、修理費用清單、索賠金額計算依據、權益轉讓、索賠函。
航空運輸索賠文件、索賠信、運單、商業發票箱合同、貨物艙單復印件、貨物運輸事故簽證、商檢證書、運輸事故記錄、函電。
陸運和多式聯運可以參照海運和空運所需單證的原則。
第二部分訴訟和仲裁
貨運事故發生後,糾紛是不可避免的。首先,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協商不成,可酌情采取司法訴訟、提交仲裁機構或第三方調解等方式。
訴訟是解決貨運事故糾紛的重要工具之壹,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法審理和解決糾紛的活動,以及由此活動產生的各種法律關系的總和。案件的司法權由法院行使,沒有法院參與的活動不能稱為訴訟。
法院是訴訟的主要當事人,是訴訟的組織者和指揮者。當事人既指原被告,也指訴訟參與人,主要包括證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訴訟管轄是指受理案件的法院之間的分工和權限,由被告的起源地、目的地或住所地的法院管轄;空運飛機首先降落在法院管轄範圍內;船舶碰撞訴訟由船舶碰撞地或者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共同海損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船舶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法院管轄,港口經營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二部分訴訟和仲裁
貨損事故發生後,受害方是否及時收集證據,對索賠影響很大。
調解從解決貨損索賠的成本以及貨主、貨代、承運人等相關方未來的持續合作和業務發展來看,調解的成本更低。但如果當事人各持己見,互不妥協,那就只能靠法院的裁決了。通過調解達成的協議必須是自願的。
因當事人原因導致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財產保全法院應當作出財產保全裁定。對於車主來說,擔心勝訴後得不到賠償,可以向法院申請保全措施,承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減少自己的損失。
訴訟的基本程序:起訴前的準備和接受審判;聽力;訴訟的中止和終止;判決和裁定。
起訴和受理起訴,是指訴訟主體是原告,法院接受原告起訴,提起民事訴訟,稱為受理;
庭審前的準備是為了讓當事人對法庭辯論有充分的準備,保證庭審的順利進行。
開庭審理是指法院在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按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對案件實體進行審理的訴訟活動過程。庭審程序包括宣布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宣布判決。
第二部分訴訟和仲裁
4.訴訟的中止和終止如果壹方當事人死亡或者喪失訴訟行為能力,訴訟中止,如果訴訟不可能再次恢復正常,訴訟終止。
5.判決和裁定判決是指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通過法定程序,為解決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糾紛而作出的判決;裁定書是指法院為解決民事案件審理中的程序性問題而作出的判決,主要適用於不予受理、財產保全、管轄權異議等案件。
仲裁是壹種重要的爭議解決方式,是指雙方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並且這壹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雙方都必須遵守。
仲裁的形式有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國際仲裁和國內仲裁、法定仲裁和友好仲裁。
機構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又稱機構仲裁,是目前國際社會最重要的仲裁方式,它依托於某壹常設機構,有其固定的仲裁規則和程序。臨時仲裁不依賴常設機構,爭議雙方的仲裁員自行組織臨時仲裁庭進行仲裁。
仲裁事項所涉及的法律關系中是否存在涉外因素,分為國際仲裁和國內仲裁。涉港澳臺糾紛相對於涉外糾紛也是涉外仲裁。
第二部分訴訟和仲裁
仲裁機構中國的仲裁機構包括主要處理國際貿易糾紛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處理海上貨運糾紛的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他們都有分支機構。國際知名的仲裁委員會有icc國際仲裁院、倫敦仲裁院、美國仲裁協會、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瑞士蘇黎世商會等。在亞洲,有日本國際商事仲裁協會、新加坡國際商事仲裁協會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仲裁規則包括仲裁管轄、仲裁機構、仲裁申請、答辯和反訴程序、仲裁庭組成、仲裁審理和裁決程序、仲裁機構等。
仲裁協議是仲裁的基礎,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了仲裁條款。沒有仲裁協議,就沒有有效的仲裁。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示範條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第二部分訴訟和仲裁
仲裁的基本原則:當事人自願、仲裁獨立、公平合理、仲裁終止。
仲裁的基本程序:當事人自願原則、仲裁獨立原則、公平合理原則、終局裁決原則。
訴訟與仲裁的比較
不同管轄依據的訴訟是壹種法定管轄,是壹種國家司法行為;仲裁是民間的,在仲裁協議的基礎上進行。
不同組織的仲裁員壹般都是非政府組織。仲裁員不是由國家指定,而是由仲裁機構列出,當事人從仲裁員中指定仲裁庭解決爭議。仲裁比訴訟更靈活。
審判原則不同的訴訟是二審終審,可以上訴也可以上訴,仲裁是終局的。當事人不得就同壹事實再次申請仲裁,也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或上訴。
不同的訴訟審理方式以公開為原則,沒有必須公開審理的特殊情況;仲裁通常不公開進行,以保護當事人的秘密。
第三部分,案例2,操作流程失誤導致的索賠。
某物流企業受貨主委托從事進口報關代理業務,報關完成後,按照單位的運作流程將報關單證移交給客戶。後來因為貨主沒有向進口代理商支付貨款,進口代理商以物流企業錯送單據為由提出索賠。案件的關鍵問題是報關單委托書上的委托人是進口代理人,委托人是物流企業。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報關發貨人是貨主,但是對於兩個發貨人如何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還缺乏清晰的認識。最終,法院判決物流企業存在過錯,應當對進口商承擔賠償責任。總結;這個案例的根源在於物流企業本身的運作流程的問題。按照這個流程,物流企業在報關完成後,應該將單據返還給報關客戶,而不是返還給其他客戶。
第三部分案例3貨物交接風險
某空運公司與某客戶簽訂協議,運輸壹批白銀,委托某航空公司使用A市至B市空運,B市至香港公路運輸。航空承運人是全程運輸承運人,航空公司是航段承運人。航空公司將白銀交付給B市後,存放在航空公司的監管倉庫。航空承運人在倉庫提貨時,業務人員只清點箱數,檢查箱子外包裝,不稱貨物重量。貨物到達香港後,發現貨物短缺。經分析,貨物極有可能丟失在B市航空公司的監管倉庫,但由於沒有稱重,沒有及時發現問題。
本案中,航空承運人在航空公司監管下在倉庫提貨的行為,實際上是公司與實際承運人之間的貨物交接。由於航空承運人未發現貨物短缺,推定航空公司已完成貨物交付,航空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是,根據《海商法》第106條的規定,貨物的滅失、損壞和發生短缺的運輸區段不能確定的,多式聯運經營人應當依照本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部分,案例4,經營者違法交付商品。
2007年6月,某運輸公司與某進出口公司、某貿易中心簽訂三方協議,由該運輸公司承擔青島港進口口岸500噸木漿的報關、轉運業務。協議中明確約定貨物所有權歸進出口公司所有,並約定青島港貨物出庫的,只能憑進出口公司的相關出庫單或出庫指令提貨。根據運輸公司的操作流程,業務人員在放行貨物前,應核實貨主的出庫單或出庫指令。但公司具體管理人嚴重違反業務操作流程,沒有按照約定辦事。基於之前的合作經驗,他聽取並接受了貿易中心出具的保函,並辦理了貨物交付手續。
進出口公司按約定提貨時,發現運輸公司無貨可送,產生糾紛。海事法院審結後,判決運輸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運輸公司隨後通過法律途徑追索貿易中心時,貿易中心已被工商局吊銷營業執照,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該案給運輸公司造成經濟損失80萬元。
第三部分法律問答
2009年底,我和幾個朋友成立了壹家物流公司。在公司經營過程中,我們經常會遇到“法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等不同的稱謂。三者在法律上有什麽區別?
法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是組織而不是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法人的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根據產生方式的不同,法定代表人可分為法定代表人和授權代表,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人的壹種。壹個法人同時只能有壹個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和授權代表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如果單位違法,將受到雙重制裁,即除了法人對單位的責任外,法定代表人作為負責人,還要承擔個人的法律責任。授權代表的對外活動受法人授權的限制,只能在法人授權的範圍內代表法人進行對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