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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郵電管理條例(1997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郵電管理,促進郵電事業發展,提高郵電服務質量,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郵電管理。第三條無錫市郵政局和不設區的市郵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郵電通信事務,根據江蘇省郵電管理局的授權,履行通信行業管理職責。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發展郵電通信應當堅持統籌規劃、條塊結合、分級負責、共建共享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郵政局、支局、辦事處、代辦所(以下簡稱郵電通信企業)應當遵循人民郵電為人民服務的原則,為社會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電通信服務。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公民依法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公民都有維護郵電通信設施安全的義務。第二章郵電通信設施建設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電通信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第八條郵電通信企業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設置通信設施;建設涉及有關部門的,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第九條城市擴建、住宅建設、舊城改造,應當有計劃地建設郵電服務網點和電信管道。

農村郵電服務網點的設置和房屋的建設改造,由當地人民政府和郵電企業統籌規劃和安排。第十條規劃建設城市郵電通信用房,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征地、拆遷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支持。第十壹條工農業生產基地、大型工礦企業、重要科技教育單位和車站、港口、機場等重點建設單位,應當設置相應的郵電網點和通信設施。建設費用包含在建設項目的總投資中。第十二條新建和改建鐵路、隧道、城市橋梁等工程,應當預設電信管線,並按照國家電信技術標準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第十三條新建辦公樓、賓館、商場和住宅樓,應預留接線盒、接線箱和預埋電信管線;如果近期需要電話,電話線要提前放好;底層無值班室或收發室的,應設置郵政信報箱或信報箱室。第十四條郵電通信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設置通信設施,對地下、水下通信管道等隱蔽通信設施以及無線電發射塔等高空通信設施,必須設置標誌。郵局應當將有關資料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未經郵局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件、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業務和公用電信業務。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六條郵電通信企業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社會需要,在方便群眾的地方設置郵筒(箱)、郵亭、報刊亭和公用電話亭(點)。第十七條郵電企業可以在建築物的適當位置附設通信線路。建築物管理單位或者個人對可能危及通信線路安全的建築物進行檢修時,應當及時通知郵電通信企業。第十八條需要進入電信公用網的專用電信設施,必須符合郵電部規定的進網技術標準,並經郵電局審查批準。第十九條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支持科研、設計、制造等部門研究開發郵電通信新技術。第三章郵電保護第二十條郵電企業負責用戶郵件、匯款、存款、電報和電話的安全和保密。除法律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他人提供用戶使用郵電通信業務的信息。第二十壹條除法律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二十二條郵電設施的保護範圍:

(a)郵電空間;

(二)郵電公用設施:郵政碼頭、郵筒(箱)、信報箱、郵亭、報刊零售亭、郵政編碼牌、公用電話亭及其附屬設備;

(三)郵政專用品:郵政日戳、郵政鉗、郵政郵袋;

(四)專用電信設施:電桿、電線、拉線、電纜、光纜、管道、線桿(墻桿)、電子屏障、手孔、標誌物、天線、饋線、接線盒(箱)、水三角卡、交接箱、直放站、移動通信基站、國家壹、二類空中通信信道等。第二十三條禁止下列危害郵電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壹)向郵筒(箱)、公用電話亭、信報箱等郵電公用設施投擲易燃物、雜項廢棄物和汙物;

(二)向電桿、電線、絕緣電子器件、電纜、天線和線路附件射擊或投擲雜物;

(三)擅自搖攀電桿、拉線,在電桿、拉線等附屬設備上栓動物,擅自懸掛電力線路、廣播線路,在線路上懸掛晾曬物品,利用電桿、拉線、標誌物作為升降牽引地錨或者錨泊;

(四)在通信線路附近進行射擊、爆破,擅自在開放式通信線路兩側2.5米、電纜基礎周圍2米、地下電纜、光纜兩側1米範圍內修建房屋、搭建腳手架;

(五)挖砂、取土、鉆探、挖溝、堆放易爆易燃物品、傾倒礦渣、設置化糞池、畜圈、沼氣池和排放含有酸、堿、鹽等腐蝕性液體。擅自在電桿、電纜基礎周圍5米和地下電纜兩側3米範圍內;

(六)在架空通信線路兩側200米範圍內放風箏;

(七)在跨河電纜標誌水域內拋錨、拖錨、挖沙、炸魚或者進行其他危及水下電纜安全的作業;

(八)在跨河架空通信線路兩側50米範圍內航行;

(九)擅自拆除和汙染、損壞、盜竊郵電通信設施;

(十)其他危害郵電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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