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經信、財政、規劃、國土、房管、房管、科技、環保、市政園林、機關事務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建築節能相關工作。第五條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築節能工作納入節能目標責任考核,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條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建築節能專項資金,鼓勵和支持新建建築節能示範、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建築能源系統節能運行、綠色建築和低能耗建築建設,以及相關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技術推廣、產品開發和示範工程建設。
各類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建築節能中發揮示範作用。
建築節能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七條政府應當加強建築節能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建築節能意識。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建築節能知識納入相關從業人員的培訓和考核體系,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大眾媒體應當加強建築節能知識的宣傳,對建築節能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八條鼓勵行業協會、中介機構開展技術推廣、宣傳培訓、咨詢服務等活動,參與建築節能專項規劃、標準制定、市場培育等工作。第二章總則第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信息化、規劃、住保、房管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建築節能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建築節能專項規劃應當提出建築節能指標、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建築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管理的工作目標、重點任務、具體要求、實施步驟和保障措施。第十條政府應當對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新材料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項目和獲得低能耗建築能效標識的項目給予必要支持。
政府要引導金融機構為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應用、建築節能示範工程等項目提供支持。
從事建築節能工程的企業,以列入國家稅收優惠目錄的資源為主要原料生產建築節能產品的收入,以及購買建築節能專用設備的支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第十壹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控制城市公共設施和建築裝飾景觀照明的能耗。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新建、改建時,應當同步設計安裝具有建築能耗數據遠傳功能的能耗計量裝置。第十二條鼓勵建設符合建築節能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的綠色建築和全裝修居住建築。
鼓勵建築節能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推廣節能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加強新型墻體材料的應用,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建設項目包括使用合格的非粘土新型墻體材料並符合節能要求的,按照規定返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第三章新建建築節能第十三條編制城市詳細規劃和鎮詳細規劃,應當考慮建築節能和建築能源利用等因素,確定建築的規劃布局、平面布局、造型、朝向和體量。第十四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建設工程規劃時,應當征求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意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日內予以答復。征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規劃許可期限內。設計方案不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出讓條件和合同中明確建築節能要求。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築節能內容納入環境影響評價和審查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