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概念與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行為。(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壹夫壹妻制婚姻。壹夫壹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壹項原則。重婚破壞了中國的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受到刑事處罰。(2)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必須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罪。所謂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子,女人有丈夫,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定程序仍然存在,也就是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夫妻關系因夫妻壹方死亡而自然消失,則不再是有配偶者。所謂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結婚登記的和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結婚,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包括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這種行為是故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由於我國對事實婚姻采取限制承認主義,即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事實重婚罪只有在事實婚姻發生法律效力時才能成立。1986 165438+10月21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規定:壹、1986年3月15日結婚登記辦法施行前,夫妻未經結婚登記結婚的,起訴時壹方或雙方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可以認定為非法同居。二、1986《婚姻登記辦法》3月5日實施後,未經婚姻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壹方面,他們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同居雙方都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共同生活的壹方或者雙方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應當認定為非法同居。第三,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以來,未經婚姻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按非法同居處理。現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已經頒布實施。因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以時間為界限的,所以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是有限的,是被認可的。所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後,所有事實婚姻都將被認定為非法同居,不存在“重婚”的問題。據此,事實婚姻只有被認定為具有法律效力才被認定為壹種婚姻關系,只能說與其他婚姻關系重合,從而構成重婚。如果事實婚姻沒有法律效力,被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當事人的所謂“夫妻關系”就不會得到法律的確認,反而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那麽所謂的“重婚”就無從談起。事實上,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重婚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有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登記結婚和重婚,即兩個合法婚姻的重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重婚的人騙婚姻登記處領結婚證,重婚的人與登記處工作人員串通領結婚證。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未與他人登記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這是合法結婚後的事實婚姻類型。3、與配偶和他人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已經或同時作為夫妻同居而重婚的,這是兩種事實婚姻的重婚。4、與原配偶未登記且確實以夫妻關系* * *,後與他人結婚重婚,是事實婚姻後的合法婚姻類型。5、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再婚以登記結婚或同居為夫妻。(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壹是有配偶者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建立了婚姻關系;第二,沒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結婚。(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壹方配偶確實不知道另壹方配偶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與其共同生活,則無配偶者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者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多種多樣,有的喜新厭舊;有的是為了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等等。但動機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第二,確定此罪與非罪的界限。重婚是封建婚姻制度的產物,是剝削階級在婚姻關系中腐化享樂思想的表現。在社會主義社會,重婚是不允許的。但是,在市場經濟體制建立並逐步完善的今天,重婚觀念十分嚴重。所謂的“大款”養“二奶”是很常見的。重婚是壹個非常復雜的現象,在處理重婚案件時往往很難區分罪與非罪。我們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重婚與非罪的界限。1,要區分重婚罪和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的重婚罪。近年來,拐賣婦女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女性已婚,卻被犯罪分子拐賣後被迫嫁給別人。本案中,被拐賣婦女雖然客觀上有重婚行為,但主觀上沒有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自己意願的,是被他人欺騙或脅迫的結果。2.要分清重婚和臨時同居的界限。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以夫妻名義暫時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最高人民法院1958 65438+10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罪的批復中指出:“兩人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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