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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現行新聞傳播法的來源有哪些?

根據其定義,新聞傳播規律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的新聞傳播法,即新聞傳播法律制度,是壹個國家法律體系中保護新聞傳播自由、規範新聞傳播行為的所有法律規定的綜合,不僅包括專門的新聞傳播法律法規,還包括其他法律法規中與新聞傳播活動有關的規定。狹義的新聞傳播法是指以“新新聞法”、“出版法”、“廣播電視法”命名的單壹法律文件。從廣義上講,中國的每個時代都留下了新聞傳播法的印記。從歷史上看,統治階級對言論的控制壹向極為嚴格。在各種語言禁令、書籍禁令、出版禁令的大環境下,封建社會的統治者用只屬於那個時代的強制和暴力手段“規範”了國內的傳播活動。但清末清政府於1908年頒布了我國歷史上第壹部真正意義上的新聞法《清報法》,以法律的形式對新聞傳播進行了有效的調整和規範。從狹義上講,在中國五千年的歷史文明中,以出版形式頒布的新聞傳播法只有以下幾種:《清代印刷品特別法》(1906)、《清代報刊法》(1908)、《北洋政府報刊條例》(1914)、《北洋政府出版法》(65438)《出版法》(65438(2)新中國成立後,以憲法為核心,起草頒布法律法規控制新聞傳播,再到1980,上海市代表趙超構在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提出制定《新聞法》的呼籲和建議。65438至0999年“兩會”期間,多位NPC代表和CPPCC委員向大會提交了《關於加強新聞輿論監督的建議》,呼籲盡快制定新聞法,通過立法加強和規範我國的新聞輿論監督。隨後,《新聞法》的制定也進入了我國新聞立法的規劃,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也將新聞法和出版法的立法工作列入了2010的工作計劃,還起草了《新聞法》草案。縱觀中國新聞事業的歷史,我們會發現,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統治階級頒布的新聞法的內容和目的都會有所不同。1906年,清政府頒布了《清代印刷品特別法》,隨後1908年又頒布了《清代報紙法》。清末頒布的《新聞法》表面上看似是統治階級在各種社會力量的壓力下,為保護其搖搖欲墜的統治地位而做出的無奈之舉,但實際上從隨後的實施結果中也可以看出。披著“君主立憲”的新皮,卻還裹著人治、專制的舊本質,真是讓全國人民吃了虧,傻了眼。對於廣大民眾來說,並沒有從清政府的“新政”中感受到社會有什麽實質性的變化,更不用說以清政府名義頒布的《新聞法》了,其在保障民眾言論自由方面的作用更值得商榷。《清報法》規定,報刊的創辦必須得到清政府的批準,並掌握出版者的信息,以控制出版者的行為。讓報業付出高昂的“擔保費”④,使其承受沈重的經濟壓力;隨時查看已出版的報紙,控制輿論環境;為了維護自己的執政權威,禁止發表詆毀朝廷的文章,影響新聞自由。從上面我們可以發現,所謂的新聞法,其實只是統治階級為了維護自己的統治,控制人民的傳播行為而實施的壹種手段。後來,由舊封建官僚形成的軍閥組成的北洋政府頒布的壹些新聞法,在內容上與清政府相比有所可取,但無論是頒布目的還是作用,都與清政府的《大清報法》不謀而合。這也是當時的社會環境和歷史條件造成的。南京國民政府隨後頒布了壹些新聞法。由於它代表了新興資產階級、官僚地主的利益,在思想觀念和社會實踐上與舊的封建統治階級有著本質的區別,所以它的新聞法比以前產生了更積極的影響。周傑的課在維護中國新聞傳播規律的歷史沿革,促進思想解放和社會進步方面的作用值得肯定。新中國成立後,秉承“尊重法律”和“依法治國”的良好政治理念,先後起草了壹些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對新聞傳播行業實行法治管理。然後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依靠其他法律法規對新聞傳播活動所作的壹些規定,謀求控制新聞傳播活動的模式。因此,在新中國時期,中國沒有專門針對新聞傳播活動的新聞法。盡管許多學者、人大代表和CPPCC委員希望改變這種狀況,並多次建議和呼籲頒布新的新聞法,但直到今天,國內新聞傳播法仍無制定或頒布的跡象。面對這樣的情況,筆者認為,造成我國新聞傳播法缺失的因素主要有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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