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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哪些問題?

法律主觀性: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指通過個人、集體和政府籌資,將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納入參保範圍,達到規定年齡時領取養老保障待遇的壹種具有社會福利性質的社會保障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在總結和完善我國20世紀90年代發展起來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建立的壹項全新制度。2.新農保制度創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國家財政全額支付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二是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地方財政補貼農民繳費。新農保制度的這兩個顯著特點,強調了國家為農民養老的責任,明確了政府資金投入的原則要求,這是與僅僅依靠農民自我儲蓄的舊農保制度的最大區別。

法律客觀性:

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是為了保障農民工具群體的晚年生活,所以國家頒布實施了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所謂農民工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壹定的法律法規,為保障農民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移徙工人的個人繳款、雇主繳款和政府收入與移徙工人退休時領取的養老金的價值是同構的。根據政策,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後,退休時可以享受更多的養老金權利。城市農民工是隨著我國城鄉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壹個群體。他們是生活在城鄉之間的邊緣人群,具有流動性強、非正規就業多、自我保護能力差的特點。如何將農民工順利納入社會保險體系,是我國亟待解決的大問題。摘要:從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必要性入手,分析了農民工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建議。將農民工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是保障其基本權益的措施之壹。近年來,我國每年進入城市的農民工數量總體保持在6543.8+0.5億人左右。由於農民工多為青壯年,大多尚未達到養老年齡,農民工養老問題目前並不突出,沒有成為社會問題。但是,如果我們現在不重視,在不久的將來,大規模的農民工年老體弱後的養老問題將發展成為壹個非常復雜的社會問題。農民工在哪裏養老,城市還是農村?誰來承擔養老的義務,農民工自己,他們的子女還是國家和社會?如果這些問題得不到解決,將會給社會穩定和構建和諧社會帶來很大的影響。因此,解決農民工養老問題迫在眉睫。建立平等統壹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發展目標和當前城鄉差異的現實決定了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相銜接,以利於逐步消除個人差異,建立城鄉統壹的勞動力市場,提高國家和社會在老齡化高峰時承擔風險的能力。(1)加快立法,建立全國統壹的養老保險制度。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缺乏應有的法律保障,社會保險法尚未頒布,制約了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加快社會保險法和職工養老保險法的立法工作,已經成為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務和迫切要求。目前農民工參保率低,與參保後利益得不到保障有直接關系。由於農民工流動頻繁,單位和農民工參保繳費後,社會保險關系難以轉移接續。要吸引更多的農民工參保,就要設計適應農民工高流動性的養老保險制度。(二)制定全國統壹的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異地轉移接續辦法。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幹意見》要求勞動保障部門抓緊制定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異地轉移接續辦法。2065年6月65日438+00+65,438+0新實施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者返鄉且未能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留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和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返回城鎮就業並繼續繳納保險費的農民工,無論是返回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應按前述規定計算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個人賬戶金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的參保繳費記錄和個人賬戶全部有效,可根據農民工實際情況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也可在符合規定的領取條件時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頒布實施,有利於維護參保人員特別是廣大農民工的權益。二是有利於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隨著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壹,特別是2009年實現了省級統籌,省內職工流動就業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有了制度和體制基礎。第三,有利於推進城鄉規劃。《暫行辦法》規定,在城鎮之間就業或者在城鎮間歇就業的農民工,只要繳納保險費,符合規定條件,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養老保險待遇。這對統籌城鄉和區域發展,引導農村剩余勞動力有序向城鎮轉移就業,推進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具有深遠影響。(三)加強監督管理,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當前,要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幹意見》,嚴厲查處各種侵害農民工權益的行為。對於農民工權益保護,要走綜合安排之路,從用人單位源頭和簽訂勞動合同入手,嚴肅查處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事件,特別是不參加農民工養老保險的企業,防止企業不參加農民工養老保險,將所有在企業工作的農民工納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體系。(4)加強社會保險知識的宣傳和培訓,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在加強農民工技能培訓的同時,還應針對農民工對養老保險重要性認識不足的現象,加強養老保險重要性的宣傳教育。包括:養老保險的重要性,參加養老保險是企業的義務也是農民工應該享有的權利,企業不參加農民工養老保險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如何辦理養老保險轉移,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的關系,如何銜接。采取多種形式不斷提高農民工素質,增強其養老保險意識,督促企業為其參加養老保險,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不斷提高農民工參保率。農民工養老保險實施總會有問題。需要設計壹個符合農民工特點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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