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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享有哪些自治權?

《憲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壹切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人民不可分割的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行使憲法第三章第五節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行使自治權,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執行國家的法律和政策。上級國家機關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

(a)獨立管理國家和地區的內部事務。

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通過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成自治機關,行使管理本民族、本地區內部事務的民主權利。中國155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都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都是實行區域自治的少數民族公民。

為了有效地保障自治機關充分行使管理本民族和本地區內部事務的政治權利,上級國家機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采取各種措施,大量培養少數民族各級幹部和科學、技術、管理等各類專業人才。截至2003年底,少數民族幹部和各類專業人員總數已達290多萬人。

同時,少數民族還通過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自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來,歷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少數民族代表的比例都高於少數民族人口比例。例如,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415名少數民族代表,占代表總數的10%。

13.91%,高出人口比例5.5個百分點。每個民族都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口超過壹百萬的民族都有NPC常委。

(二)享有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權利。

《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除享有壹般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職權外,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治法》規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作變通規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區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民族區域自治法》還規定:“如果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實際情況,自治機關可以報請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截至2003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條例65438件,單行條例384件。民族自治地方根據當地情況,對婚姻法、繼承法、選舉法、土地法和草原法作了68個變通和補充規定。

(三)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發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如果同時使用幾種通用語言文字履行職責,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語言文字為主。內蒙古、新疆、西藏等民族自治地方都制定並實施了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有關規定或細則。

新中國成立後,國家幫助10多個少數民族改進和創造了文字。截至2003年底,中國有22個少數民族使用28種民族語言。在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在司法、行政、教育等領域以及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廣泛使用。目前,在中國全國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等重要會議上提供蒙、藏、維吾爾、哈薩克、朝鮮、彜、壯等語言的文件和同聲傳譯。

(4)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

我國大多數少數民族都有宗教信仰,有的少數民族信仰某種宗教。比如藏族群眾信仰藏傳佛教,回族、維吾爾族等民族信仰伊斯蘭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少數民族公民的壹切合法的、正常的宗教活動。截至2003年底,西藏自治區共有藏傳佛教活動場所65438余處,住寺僧尼約4.6萬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有清真寺23788座,教職員工26000多人。寧夏回族自治區有3500多座清真寺,有565438000多名教職員工。各種宗教活動正常開展,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五)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的風俗習慣。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各少數民族都有按照傳統風俗習慣生活和從事社會活動的權利和自由。包括尊重少數民族的生活習慣,尊重和照顧少數民族的節日習俗,保障少數民族特色食品的經營,支持和保障少數民族特色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應,尊重少數民族的婚喪習俗。同時倡導少數民族在衣食住行、婚喪嫁娶等方面追求科學、文明、健康的新風尚。

(六)自主地安排、管理和發展經濟建設。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規律和特點,合理調整生產關系和經濟結構;在國家計劃指導下,根據地方財力、物力和其他具體條件,自主安排地方基本建設項目;自治管理本地區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按照國家規定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經國務院批準可以開放對外貿易口岸;民族自治地方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享受國家的優惠政策。根據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各民族自治地方結合實際,制定了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規劃、目標和措施。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依法確定本地區草原、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依法管理和保護當地自然資源;根據法律和國家的統壹規劃,對當地可以開發的自然資源,應當優先合理開發利用。如四川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充分發揮世界自然遺產九寨溝、黃龍的優勢,將旅遊資源轉化為旅遊產業,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管理地方財政的自治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財政體制,自主地安排和使用屬於民族自治地方的壹切財政收入。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預算支出按照國家規定設立機動資金,預備費在預算中的比例高於普通地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財政預算過程中,自主安排使用收入和支出的結余資金。同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國家稅法時,對壹些需要在稅收上給予照顧和鼓勵的地方財政收入,除應當由國家統壹審批的減稅或者免稅項目外,可以減稅或者免稅。

(七)自主發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會事業。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法律規定,決定當地的教育規劃、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學制、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語言和招生辦法。在經濟困難、居住分散的少數民族牧區和少數民族山區,設立以寄宿制為主、助學金為主的公辦民族小學和民族中學,保障學生完成義務教育階段學業。主要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的學校(班)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使用少數民族文字的教材,有條件的用少數民族語言授課;根據不同情況,從小學低年級或高年級開始開設漢語課程,在全國推廣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發展具有民族形式和特點的文學、藝術、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民族文化事業。組織和支持有關單位和部門收集、整理、翻譯和出版民族歷史文化書籍,保護民族地區的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傳承和發展優秀民族傳統文化。截至2004年8月底,中國共有29項世界文化遺產、自然遺產和文化與自然遺產,其中民族自治地方有2項文化遺產,包括拉薩布達拉宮和麗江古城。有九寨溝、黃龍風景區和“三江並流”自然景觀三大自然遺產。此外,納西東巴古籍被列入《世界記憶遺產名錄》。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決定本地方的科學技術發展規劃,普及科學技術知識。自主決定地方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規劃,發展現代醫藥和民族傳統醫藥。截至2003年底,全國共有民族醫院157所,其中藏醫院55所,蒙醫院41所,維吾爾醫院35所,傣醫院1所,其他民族醫院25所,床位5829張。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發展體育事業,開展民族傳統體育活動。截至2003年底,中國舉辦了七屆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2003年在寧夏回族自治區舉辦的第七屆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共有14個比賽項目,125個表演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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